柘政办规〔2023〕2 号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落实粮食
安全生产任务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柘荣县落实粮食安全生产任务十六条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4 月12 日(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落实粮食安全生产任务十六条措施
为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目标任务
1.全县要完成市里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各乡镇要完成县里下达的粮播面积和产量;
2.非粮化的耕地要套种大豆、玉米等杂粮,抛荒的耕地要垦复种植粮食作物,防止和制止新的耕地出现“非粮化”和抛荒现象,确保耕地每年至少种一季粮食作物。
3.鼓励低产的茶、果园退茶(果)还田。
4.按序时进度完成高标农田建设任务。
二、落实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粮食生产任务。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粮食生产目标分解到村到户,建立粮食生产台账及耕地使用情况台账,对照指标压实粮食安全责任,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党委、政府承担粮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做好安排部署、任务分解、资源调配、督促整改等工作。村主干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成立粮食生产服务督促领导小组。抽调县政府督查室、农业农村局、粮储局、效能办、统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等部门成立粮食生产服务督促领导小组,组成督导队、农资执法队、农业科技服务队等三支队伍,对乡镇开展指导督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粮储局、统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
4.鼓励成立野猪狩猎队。鼓励乡镇组织成立野猪狩猎队,在狩猎期开展野猪猎捕工作,减少野猪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 深化“我在宁德有亩田”活动。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和社会团体等以个人或组团方式认领农田。县处级领导干部将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身先士卒、及时对接,带动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参与。柘荣县总工会、共青团柘荣县委员会、柘荣县妇女联合会和柘荣县工商业联合会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大力宣传引导商会、企业等各界人士参与认领活动。各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广泛发动动员在外乡贤所属企业积极参与。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扶持力度
6.鼓励发展规模种粮。对于种粮面积大于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0 元。可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切块资金叠加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建立优质粮食示范片。连片种植30 亩及以上的粮食示范片,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300 元。可与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切块资金补贴叠加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鼓励幼龄茶果园套种粮食。60 亩及以上(套种粮食的面积按50%折算)幼龄茶果园套种粮食示范片,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300 元。可与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切块资金补贴叠加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茶产业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9.切实防止耕地抛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耕地抛荒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复垦复种措施和奖补政策,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支持抛荒耕地复垦复种,对抛荒耕地(抛荒1年及以上)复垦种植粮食作物,相对连片5 亩及以上,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400 元,乡镇政府每亩补助200 元以上;5 亩以下的,县财政每亩给予补助300 元,乡镇财政每亩补助100 元以上。县级可与乡镇奖补政策叠加补助。可与耕地地力保护切块资金补贴叠加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加大农资补贴力度。对种植水稻30 个示范点给予一定的农资补贴,每个示范点给予补助1000 元。可与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切块资金补贴、30 亩及以上
连片种植的粮食示范片补贴、抛荒地复垦复种补贴叠加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每个乡镇培育县级合作社不少于2 家、县级家庭农场不少于1 家,优先推荐上报粮食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且各乡镇每年推荐上报省、市、县级示范场、示范社评选的经营主体中粮食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少于1 家。加大对规模种粮补贴力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向种粮面积3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积极争取省市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鼓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对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给予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采用全基质育秧的,县政府给予每盘补贴2 元;服务主体为农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和机械化收获服务的,规模大于30亩以上的(含30亩),县政府按每亩3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机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鼓励提高机械化服务水平。购机户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风送式喷雾机、植保无人飞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组合米机、粮食清选机、大米色选机,在正常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购机金额20%的累加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机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考评、奖惩机制
14.对于耕地连续抛荒一年以上的,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连续抛荒二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恢复耕种。(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粮食生产服务督促领导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措施不力的,进行效能问责。(责任单位:县效能办、农业农村局、粮储局、统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完善粮食生产考评方案,将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耕地“非粮化”、耕地抛荒撂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工作纳入考核,提高粮食在乡镇乡村振兴考评中的分值。对未能完成粮播面积、产量任务的乡镇,由主要领导约谈。影响到全县任务未完成的,参照市对县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