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落实粮食安全生产任务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柘政办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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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政办规〔2023〕2 号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落实粮食

安全生产任务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柘荣县落实粮食安全生产任务十六条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4 月12 日(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落实粮食安全生产任务十六条措施

为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目标任务

1.全县要完成市里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各乡镇要完成县里下达的粮播面积和产量;

2.非粮化的耕地要套种大豆、玉米等杂粮,抛荒的耕地要垦复种植粮食作物,防止和制止新的耕地出现“非粮化”和抛荒现象,确保耕地每年至少种一季粮食作物。

3.鼓励低产的茶、果园退茶(果)还田。

4.按序时进度完成高标农田建设任务。

二、落实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粮食生产任务。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粮食生产目标分解到村到户,建立粮食生产台账及耕地使用情况台账,对照指标压实粮食安全责任,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党委、政府承担粮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做好安排部署、任务分解、资源调配、督促整改等工作。村主干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成立粮食生产服务督促领导小组。抽调县政府督查室、农业农村局、粮储局、效能办、统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等部门成立粮食生产服务督促领导小组,组成督导队、农资执法队、农业科技服务队等三支队伍,对乡镇开展指导督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粮储局、统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

4.鼓励成立野猪狩猎队。鼓励乡镇组织成立野猪狩猎队,在狩猎期开展野猪猎捕工作,减少野猪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 深化“我在宁德有亩田”活动。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和社会团体等以个人或组团方式认领农田。县处级领导干部将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身先士卒、及时对接,带动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参与。柘荣县总工会、共青团柘荣县委员会、柘荣县妇女联合会和柘荣县工商业联合会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大力宣传引导商会、企业等各界人士参与认领活动。各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广泛发动动员在外乡贤所属企业积极参与。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扶持力度

6.鼓励发展规模种粮。对于种粮面积大于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0 元。可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切块资金叠加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建立优质粮食示范片。连片种植30 亩及以上的粮食示范片,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300 元。可与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切块资金补贴叠加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鼓励幼龄茶果园套种粮食。60 亩及以上(套种粮食的面积按50%折算)幼龄茶果园套种粮食示范片,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300 元。可与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切块资金补贴叠加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茶产业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9.切实防止耕地抛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耕地抛荒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复垦复种措施和奖补政策,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支持抛荒耕地复垦复种,对抛荒耕地(抛荒1年及以上)复垦种植粮食作物,相对连片5 亩及以上,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400 元,乡镇政府每亩补助200 元以上;5 亩以下的,县财政每亩给予补助300 元,乡镇财政每亩补助100 元以上。县级可与乡镇奖补政策叠加补助。可与耕地地力保护切块资金补贴叠加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加大农资补贴力度。对种植水稻30 个示范点给予一定的农资补贴,每个示范点给予补助1000 元。可与30 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切块资金补贴、30 亩及以上

连片种植的粮食示范片补贴、抛荒地复垦复种补贴叠加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每个乡镇培育县级合作社不少于2 家、县级家庭农场不少于1 家,优先推荐上报粮食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且各乡镇每年推荐上报省、市、县级示范场、示范社评选的经营主体中粮食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少于1 家。加大对规模种粮补贴力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向种粮面积3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积极争取省市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鼓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对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给予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采用全基质育秧的,县政府给予每盘补贴2 元;服务主体为农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和机械化收获服务的,规模大于30亩以上的(含30亩),县政府按每亩3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机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鼓励提高机械化服务水平。购机户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风送式喷雾机、植保无人飞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组合米机、粮食清选机、大米色选机,在正常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购机金额20%的累加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机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考评、奖惩机制

14.对于耕地连续抛荒一年以上的,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连续抛荒二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恢复耕种。(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粮食生产服务督促领导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措施不力的,进行效能问责。(责任单位:县效能办、农业农村局、粮储局、统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完善粮食生产考评方案,将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耕地“非粮化”、耕地抛荒撂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工作纳入考核,提高粮食在乡镇乡村振兴考评中的分值。对未能完成粮播面积、产量任务的乡镇,由主要领导约谈。影响到全县任务未完成的,参照市对县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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