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阳区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稳固我区生猪基础生产能力,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建阳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9 日
建阳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稳固我区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 2021 〕 24 号)、农业农村部《关
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
〔 2021 〕 27 号)、《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闽农规〔 2021 〕 8 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南政办办发明电〔 2021 〕 6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逐级压实责任,不断提升我区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完成南平下达我区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 0.34 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数量保持在 30 个以上的任务目标。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根据《南平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和我区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我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0.34 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 0.32 万头。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区里将对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实施绿色、黄色和红色 3 个区域管理,确保能繁母猪保持在合理存栏水平 (见附件 1 )。
(二)严格调控其他异常情况
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存栏量可以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属地乡镇(街道)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健全监测预警制度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各地能繁母猪存栏、规模养猪场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监测数据,以及活猪、猪肉等动态监测信息。各乡镇 ( 街道 ) 要结合本地生猪养殖场能繁母猪情况,建立健全上报、检查、考核等机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汇总数据、分析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一)确定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根据南平市下达的全区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和 2022年 12 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确定各乡镇(街道)规模养猪场保有量(见附件 2 )。
(二)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
各乡镇(街道)要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对规模养猪场自愿退出的,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养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三)动态管理调控基地
按照《南平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要求,确定年设计出栏 1 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 5000 头以上、 1 万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参加调控基地建设,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辖区内调控基地覆盖面不少于符合条件场数的 60% ,每年 2 月上旬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实施动态管理。
(四)加强规模养猪场生产监测和引导
各乡镇(街道)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加强辖区规模养猪场数量的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根据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波动情况,积极引导规模养猪场科学合理调控产能。
四、保障措施
( 一)加强政策支持。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 2021 〕 24 号)要求,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 95% )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猪粮比价低于 5:1 ) 3 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
(二)加强监测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向各乡镇(街道)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将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养猪场,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附件: 1. 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保有量区域管理制度
2. 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附件 1
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区域管理制度
1.绿色区域 (产能正常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 95%—105% 区间(含 95% 和 105% 两个临界值),产能正常波动,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
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 90%—95% 和 105%—110% 区间(含 90% 和 110% 两个临界值),产能大幅波动,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 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 90%—95% 区间(含 90% 的临界值)时:一要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区农业农村局向乡镇(街道)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我区活猪、猪肉等监测动态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要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要向产能降幅较大的乡镇(街道)发预警函。区政府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乡镇(街道)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 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 105%—110% 区间(含 110% 的临界值)时:一要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区农业农村局向乡镇(街道)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我区活猪、猪肉等动态监测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适度更新淘汰低产母猪,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要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结合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 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0% 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 110% ,产能过度波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增加产能引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和政策,及时恢复能繁母猪保有量。
情形一: 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0% 时,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增养补栏、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区政府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 90% 的,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乡镇(街道)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 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 110% 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结合全区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向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发出调控产能的生产指导建议,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附件 2
各乡镇(街道)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