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政规〔2023〕1 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0 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4〕房116 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德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宁政文〔2012〕8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霞浦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霞浦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及三沙、牙城、溪南、沙江、长春、下浒等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适用范围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征收面积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计容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计容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 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征收方法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县、镇建设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到建设部门缴纳配套费,凭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以“票款分离”形式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征收标准
1、县城总体规划区内用地类别的划分及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类住宅区:老城组团范围内,其配套费按35 元/m 2 的标准征收。
二类住宅区:松港组团(包括桃源片区)、滨海组团范围内,其配套费按20 元/m 2 的标准征收。
三类住宅区:其他地区住宅,其配套费按15 元/m 2 的标准征收。
一类商业区(含行政机关办公楼、写字楼):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 米的沿街商业建设用地,其配套费按40 元/m 2 的标准征收。
二类商业区(含行政机关办公楼、写字楼):道路红线宽度30—40 米的沿街商业建设用地,其配套费按30 元/m 2 的标准征收。
三类商业区(含行政机关办公楼、写字楼):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 米的沿街商业建设用地,其配套费按20 元/m 2 的标准征收。
工业及工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其配套费按20 元/m 2 的标准征收。
2、其他建制镇征收标准:
县城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土地类别划分和配套费计费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县政府备案,但其收费标准应掌握在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 元,最低不少于5 元。
六、资金管理
收费部门所收资金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1、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含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2、营利性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含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学校(除第1 点外)、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3、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3〕6 号)文件规定,县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予以免征,乡镇工业园区内重点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零星工业项目减半征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建设项目。
八、减免报批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镇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镇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霞政〔2019〕13 号)同时废止。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23 年3 月13 日附件:
霞浦县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用地性质 用地类别 金额(元/㎡) 征收范围
工业 20 工业园区内
一类 35 老城组团范围内
松港组团(包括桃源片区)、住宅
滨海组团范围内
三类 15 其他地区住宅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沿
一类 40
街商业建设用地商业(含
二类 30写字楼)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沿
三类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