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激励基层统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柘政办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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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政办规〔2023〕1 号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柘荣县激励基层统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柘荣县激励基层统计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2 月22 日(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激励基层统计工作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升基层统计工作水平,推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激励基层统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5 号)精神,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开展诚信企业评选工作

(一)每年度,从全县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中,评选10 家“柘荣县统计诚信企业”,获评企业原则上当年度免于县级统计执法检查。

(二)从获评当年度“柘荣县统计诚信企业”中,推荐若干名参评“宁德市统计诚信企业”。连续3 年获评“宁德市统计诚信企业”的1 名高管或负责人,其子女就读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

二、开展基层统计员评优评先推荐工作

(一)全县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员

1.每年度,从全县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员中,评选18名“柘荣县优秀基层统计员”,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并给予每人3000 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原则上,获评“柘荣县统计诚信企业”可推送1 名具体经办统计人员入选“柘荣县优秀基层统计员”。

2.从当年度“柘荣县优秀基层统计员”中,推荐若干名参评“宁德市优秀基层统计员”,由市政府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市政府给予每人3000 元的奖励。连续3 年获评“宁德市优秀基层统计员”的,由市政府授予“金牌统计员”。

3.对被国家、省统计“双随机”抽查中遵纪守法、统计基础规范完善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该企业统计人员3000 元/次奖励。被市统计“双随机”抽查抽样选中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县政府给予该企业统计人员2000 元/次奖励。

(二)辅助调查员

对辅助调查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原则上,考核档次为“优秀”的人员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20%,考核档次为“良好”的人员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30%。考核档次为“优秀”的,给予每人3000 元奖励;考核档次为“良好”的,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考核档次为“合格”的,给予每人1000 元奖励;考核档次为“不合格”的辅助调查员不予以续聘。辅助调查员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村级统计员

1.每年度,从全县村级统计员中,评选11 名“柘荣县优秀村级统计员”,由县政府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并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2.从当年度“柘荣县优秀村级统计员”中,推荐若干名参评“宁德市优秀统计员”,由市政府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并给予每人2000 元的奖励。

3.将村级统计工作纳入县对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考评分值不低于考核总分的1%。

三、提高一线统计调查工作补贴标准

1.提高一线统计调查工作辅助调查员补贴标准如下:

序号 一线统计调查类型 补助标准

600 元/岭边亭村/年

3000 元/湄洋村/年

限下贸易业调查专业

40 元/户/季度

辅助调查员

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专业

150 元/村/次

辅助调查员

农产量调查专业

700 元/村/季

辅助调查员

畜禽监测调查专业

100 元/月

辅助调查员

城乡居民住户调查专业

30 元/月/户

辅助调查员

劳动力调查专业

50 元/月/户

辅助调查员

价格类调查专业

30 元/月/采价点

辅助调查员

2.户籍人口2000 人以下的村(居)委会村级统计员,补贴标准为200 元/月,户籍人口2000 人以上的村(居)委会村级统计员,补贴标准为300 元/月。

3.辅助调查员、村级统计员从事一线统计调查工作的补贴,由县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通过树典型、立标杆、评先进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基层统计工作者的干事创业热情,提升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二)县财政部门将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奖励资金及工作补贴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拨付县统计局发放。

(三)基层统计工作评优评先实行统计违法行为“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相应的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及统计员、辅助调查员、村级统计员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评先。

(四)按照宁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德调查队印发的《宁德市激励基层统计工作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宁统规〔2022〕1 号)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县统计局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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