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晋江市委组织部 晋 江 市 教 育 局 晋 江 市 财 政 局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高教发展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文件
晋退役〔 2023 〕 4 号
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 部门
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退役军人
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上级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晋江市促进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晋江市委组织部 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财政局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高教发展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
市税务局
2023 年 2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促进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
创业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 12 部门印发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 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 2019 〕 33 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 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 2020 〕 90 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 2022 〕 3 号)以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晋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晋政文〔 2018 〕1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我市负责接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次年年底前自主报名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取得驾驶证的,按每人 1000 元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依托高校、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实用性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
(二)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引导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录取照顾政策。 2011 年 11 月 1 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一次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教育,但不可重复享受。加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力度,跟踪落实退役军人学历教育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做好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努力为退役军人学历提升做好服务保障。
(三)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 组织当年度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帮助退役军人尽快融入社会,加快就业。
二、加大就业支持
(四)放宽招录(聘)条件。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
(五)拓宽就业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招聘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加大退役军人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和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退役军人到农村就业创业,享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同等优惠政策。
(六)鼓励企业招用,支持灵活就业。 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招收聘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和财政等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本市户口毕业后 3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退役军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 3000 元 / 人的一次性社保补贴。本市户口的高校毕业退役军人在毕业后 3 年内以灵活方式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3 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三、优化创业环境
(七)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八)优化工商注册服务。 简化办事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服务大厅、服务窗口要为自主创业退役军人提供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服务。落实高校毕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出资、经营场所和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等方面优惠政策。
(九)享受贷款贴息优惠。 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四、强化帮扶服务
(十)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坚持就业创业与教育培训并重,就业创业帮扶线上与线下并行,就业推介与创业指导并进,完善“ 11211 ”(一个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一支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两个教育培训基地、一个线上服务平台、一个就业创业孵化园地)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帮扶一体化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政校企合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十一)建立就业援助机制。 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实施精准扶持。退役后未实现就业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改制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依法关闭、破产的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
(十二)强化就业服务保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引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每年组织 2 场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十三)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发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在创业指导、职业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传帮带作用,在集中培训指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性化指导,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策划、项目评估、创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服务,帮助退役军人提升创业能力。
(十四)选树就业创业典型。 开展“退役军人就业能手”“退役军人创业之星”“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