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民政局关于调整《松溪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松民〔2023〕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0
收藏
详情

松民〔 2023 〕 7 号

松溪县民政局关于调整

《松溪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对象及标准的 通知各乡镇 ( 街道 ) 民政办: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 2019 〕 121 号)精神,经民政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城乡临时救助(救急难)对象及标准举行调整。望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从 2 月 10 日按调整后的精神执行:

一、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或家庭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特殊情况除外)的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否则不予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二、救助对象(一)家庭对象

1.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3. 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在本县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当地居住证(暂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家庭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家庭,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二)个人对象

1. 在本县内,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救助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和突发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未获得赔偿及赔偿后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给予 1 ~ 3 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给予 4 ~ 6 个月的救助,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救助标准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 600 元计算。

(二)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的低保户、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个人、低保边缘家庭或个人,年度内累计医疗自付金额 1 万元(含 1 万)以上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年度内累计医疗自付金额 2 万元(含 2 万)以上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城乡五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按自付医疗费用 15% 内救助 , 其他困难家庭按自付医疗费用 10% 内救助;个人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 万元,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四、申请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 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 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 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五) 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三)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五)所列申请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五、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对于出现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 对于救助金额 3000 元以下的对象(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3000 元),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审核、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

本通知仅对《松溪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中的临时救助(救急难)对象及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其他条款继续执行。松民〔 2020 〕 67 号文件同时废止。

松溪县民政局

2023 年 2 月 17 日

松溪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17 日印发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