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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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农规〔2023〕3 号

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扶持粮食生产

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部门、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精神,提升粮食生产综合能力,着力稳面积、提单产、优品质,促进粮食产业全链条发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现对我市扶粮惠农政策措施进一步整合完善如下:

一、保障措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

1.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粮食生产任务分解细化到县、到镇、到村,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粮食生产任务。

2.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对发展粮食生产成效显著的镇、村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县(市、区)在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档次。

(二)稳定播种面积

3.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 对承包抛(撂)荒山垅田连片或集中整治复耕规模10 亩以上、连续三年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第一年按复耕面积每亩奖励1200 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每亩奖补300 元。

4.鼓励规模种植大豆。 对规模种植大豆20 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符合高产高质高效创建要求的,每亩给予补助300 元。

5.鼓励规模种植马铃薯。 对连片种植马铃薯20 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每亩给予补助200 元。

6.鼓励规模种植旱稻。 对规模种植旱稻20 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每亩给予补助200 元。

(三)提升耕地质量

7.建设高标准农田。 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打造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绿色生态农田。新建、改造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亩均420 元进行配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40元)。对农业生态型乡镇、原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开展农田连片整治行动,连片整治1000 亩以上(单片单个项目200 亩以上),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80%且每亩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 元进行补助;对非农业型连片整治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补。

8.提升耕地地力。 结合省级地力提升工程和市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重点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等培肥改土技术应用。对建立百亩以上配方施肥和商品有机肥示范片,每亩给予不超过400 元补助;对建立百亩以上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等示范片,每亩给予不超过100 元补助。

(四)提高种植水平

9.示范推广粮食作物“五新”技术。 开展水稻、甘薯、玉米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建立百亩以上粮食作物“五新”推广示范片,每个示范片给予补助3 万元。

10.展示示范粮食作物新品种。 以高产、优质、绿色新品种为重点,建立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花生等新品种百亩以上展示示范片,每个示范片给予补助3 万元。

11.建设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 对具备水稻、马铃薯、甘薯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能力,开展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种植面积达到要求的(水稻种植面积1000 亩<山区500 亩>以上,马铃薯、甘薯面积200 亩<山区100亩>以上),可申报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建设项目,最高按新增投入50%的比例进行补助,每个示范点最高补助5 万元。

(五)培育农业主体

12.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入选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经营主体,每家给予奖励3 万元,在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农业主体倾斜。

13.扶持粮食生产主体。 对完成土地流转、连片种植粮食作物面积30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农机购置、农资购买、种苗种子购买等用途的银行贷款最高给予已付利息70%的贴息补助,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贴息额度15 万元。

(六)提高抗风险能力

14.开展农业种植保险。 开展水稻、马铃薯种植保险,其中水稻每亩保额为500 元,马铃薯每亩保额为1000 元。开展水稻叠加保险,在全省水稻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每亩增加保额200 元。

15.开展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 开展台风、寒潮等农业巨灾天气指数保险,年度保额1500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优先赔付种粮农户损失。

16.开展统防统治服务。 培育发展以粮食作物为重点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推广,列入统防统治示范县的,每县每年给予补助5 万元。

(七)保障粮农利益

17.落实最低收购价格。 以省政府公布的当年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以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种植的籼稻谷,确保应收尽收,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18.实行直接补贴。鼓励农民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粮食储备订单,在不低于省公布籼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对储备订单售粮农民给予每50 公斤12 元的直接补贴。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布局、整体推进粮食生产、加工、收购、储备等环节;要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 要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粮食安全职责任务,齐抓共管,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粮食产能,保障粮食安全。

(三)强化考评指导。 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强化项目验收考评,及时兑付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本通知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日,此前发布的内容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 年2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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