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晋江市非居民用户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工作,规范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晋江市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水利局
2023 年01 月29 日
晋江市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
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 号)和《晋江市水利局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水 [2019]46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江市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征收对象,为晋江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用户暂不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第四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核定并公布非居民用水计划指标,督促指导城镇供水企业规范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五条 城镇供水企业受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水费具体征收工作,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信息,配合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核查计划用水户用水情况,对非居民用水指标下达、调整等进行初步核定,配合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第六条 计划用水户每年年底收到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后,自行对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按月进行分配,未分配的则以默认下达的每月用水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用水单位因人员增加、业务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特殊情况需调整增加月度用水指标的,应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供水企业对指标调整进行初步核实审批,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复核审批,因未及时申报调整造成超定额(计划)用水而产生的加价水费由用水单位自行承担,不予减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遇到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供水企业、城镇供水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疫情防控(列为隔离点)等无法抗拒因素引起超定额(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九条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节水相关支出,供水企业每季度应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提交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水费收缴情况。
第十条 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以收定支”原则,年度支出不得超过上年度收入。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具体使用由供水企业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 3 月 31 日前,供水企业应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支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按年度做好资料归档整理。
第十二条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资金使用范围:
(一)户表改造、管网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监管监测及水质提升等;
(二)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宣传教育、普查、培训、科研、规划、技术指导、奖励等支出;
(三)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建设项目资金补助;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改造补助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经费;
(五)城市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资金补助;
(六)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资金补助(不含基本建设);
(七)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
(八)水平衡测试奖励,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和节水先进个人等节水奖励;
(九)聘用制节水专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十)节约用水业务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第十三条 节水示范项目申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完善;
(三)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项目采用的节约用水工艺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节水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结算价)的 10% ;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非居民超定额(计划)水费不再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节水项目补助要有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验收,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开展水平衡测试和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上级涉及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