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 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
法的通知
岚综管办规〔2023〕2 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2022 年实验区管委会第28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 年1 月6 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2020 版》(岚政〔2020〕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主管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确认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统筹保障收购资金。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 收购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范围主要包括:
(一)政府依法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其他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对象必须是产权清晰、已办理登记手续、无纠纷、无抵押、无担保、无查封的国有土地。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支出与该宗地收购后拟出让收入要达到平衡,收购采用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价格组成。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不得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
(一)对于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地上建构筑物的;
(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的;
(四)未按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土地和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五)涉及违法建设的;
(六)依法依规应当收回的。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启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
第三章 收购程序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前期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对拟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面积、证载用途、土地他项权利、使用期限、规划用途、污染状况、实际使用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的投资建设承诺、享有的优惠、投资奖励等情况,调查结果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评估。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委托不少于2 家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分别对拟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收购评估,评估结果相差超过评估结果最低价的10%或标的物评估价值超过500 万的评估报告,应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最终结果取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地面附着物涉及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应根据财审结果拟定补偿金额。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以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启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的时间为准。
(三)拟定收购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评估结果,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初步协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经双方确认后,由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
(四)收购方案报批。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将拟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报请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等有关单位审核,由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将审核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五)签订收购合同。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区管委会的批准意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根据签订的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收购土地所需资金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从区安征迁资金中列支。
(六)土地储备和注销登记。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储备批复;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需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等工作。
(七)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交付被收购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需要土地使用权人搬移的设施设备和拆除的建构筑物,限期搬移和拆除。涉及区属国有企业的土地,可由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代管。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或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二)拟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证载用途、剩余使用年限、建构筑物、土壤污染(涉及“两公一住”)等情况;
(三)纠纷、抵押、担保、查封、租赁情况;
(四)拟收购补偿标准情况;
(五)资金平衡测算、资金来源、资金支付方式;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七)附图。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购各方的名称或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证载用途、剩余使用年限、建构筑物、土壤污染(涉及“两公一住”)等情况;
(三)收购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不动产证原件移交时限;
(五)需要搬移和拆除的时限;
(六)交付土地的条件和时限;
(七)土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的承诺;
(八)注销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证书的时限和方式;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十)纠纷的处理方式;
(十一)其他需约定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