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十六脚湖保护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修订)的通知(岚综管办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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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十六脚湖保护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修订)

的通知

岚综管办规〔2023〕1 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三十六脚湖保护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 年1 月2 日三十六脚湖保护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三十六脚湖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机构改革的职责调整情况,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十六脚湖保护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岚综委办〔2017〕47 号)进行修订,形成《三十六脚湖保护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修订)》。

一、保护区范围

三十六脚湖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区(省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双区叠加,其中:

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340 公顷,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涉及金井镇的北洋村、湖南村、湖西村、美楼村、山利村、大厝基村、红湖村、沃尾村、庄上村,海坛街道的磹 角底村、前进村、中南村、中湖村等13 个行政村。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为整个汇水流域(集雨区),大部分与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涉及金井镇的北洋村、湖南村、湖西村、美楼村、山利村、大厝基村、红湖村、庄上村,海坛街道的中南村等9 个行政村。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十六脚湖保护区内禁止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四)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4.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5.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6.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7.修建墓地。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

3.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一)区资源生态局负责三十六脚湖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三十六脚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三十六脚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区自然资源中心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三十六脚湖保护区日常巡查,劝阻、制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和片区查处,负责对三十六脚湖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三)区农业农村局(区河长办),负责牵头实施三十六脚湖湖长制工作,协调重大问题的清理整治;负责对三十六脚湖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管,及时下拨水利设施管理维护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农业农村中心负责为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管理维护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金井片区管理局、海坛片区管理局按辖区范围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拆除、倾倒垃圾清理、畜禽养殖清退、滨湖放牧劝离等工作;履行三十六脚湖乡镇湖长职责。

(六)区社会事业局、交通建设局、公安局、执法应急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三十六脚湖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工作机制

(一)巡查防控。区自然资源中心负责对三十六脚湖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全范围巡查,建立健全巡查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区物理围网、重点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制定视频监控值守或调看制度。区资源生态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建设局、公安局、执法应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查。

(二)问题查处。区自然资源中心对日常巡查和视频监控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及时书面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1.发现保护区内乱倒垃圾、放牧、畜禽养殖的,通报所在片区管理局,由其负责清理、劝阻、查处。

2.发现新建建筑物的,通报所在片区管理局,由其负责制止、拆除,区执法应急局配合。

3.发现毁林的,通报区公安局、资源生态局,由其负责查处。

4.发现采石、挖沙(土)的,通报区执法应急局、资源生态局,由其负责查处。

5.发现湖面出现藻类等异常现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游泳、垂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通报区资源生态局,由其负责查处。

6.发现生活污水泵站、管网等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通报区交通建设局、资源生态局,由其负责查处。

7.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墓地的,通报区社会事业局,由其负责查处。

8.发现破坏视频监控、物理围栏、水利设施等保护设施,或者涉嫌犯罪的,通报区公安局,由其负责查处。

9.发现违规在保护区组织旅游、烧烤、野炊等行为的,由区自然资源中心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将通报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区自然资源中心。

(三)举报奖励。区资源生态局负责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三十六脚湖保护监管,积极举报破坏生态、污染水源的违法违规线索,形成全民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监测预警。区资源生态局负责对通过各类引调水工程进入三十六脚湖的岛内、岛外客水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通报制度,严控水质达不到Ⅲ类的外调客水,严防外调客水污染三十六脚湖“大水缸”。

(五)联席会商。区资源生态局牵头会同有关片区管理局、区直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由区分管领导或三十六脚湖区级湖长主持,协调推进三十六脚湖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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