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规〔 2022 〕 9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
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 2020 〕 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松溪县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防止有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流失或损毁,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传统建筑是指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未列入松溪县历史建筑名单的特色古民居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松溪不同时期历史风貌、地方特色,保留不同历史时期建筑施工工艺和材料的建筑。
二、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统筹使用”的原则。松溪县博物馆和县文保中心作为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构件管理单位”)。
三、县财政局应在政府年度工作预算中安排传统建筑构件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传统建筑构件回收、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支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松源街道办事处应强化属地责任,主动与县住建局、文体旅游局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加强辖区内传统建筑资源信息调查收集工作。
五、各片区改造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实施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时,应在取得规划部门批复的项目征收红线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团队对征收红线范围内 50 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梳理出有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材料清单,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
六、经第三方技术团队认定为有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在房屋拆迁前,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工作,避免传统建筑构件被盗、流失。
七、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加强房屋拆除管理工作,根据第三方技术团队提交的片区建筑保护方案,将传统构件分类处置要求列入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发包合同内,明确要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传统建筑构件保护性拆除。
八、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做好拆除监督工作,确保传统建筑构件拆除后的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拆除完成后运送至指定的存储仓库。
九、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将构件拆除后须立即对传统建筑构材进行妥善分拣、编号、存放、管理、运送,避免拆除及转运期间构件损毁。并移交构件管理单位入库登记。
十、传统建筑构件收集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的整栋传统建筑实物等。
(二)古民居、宗庙、寺庙、塔、桥、石井等建筑构件,包括石雕、木雕、砖雕、砖瓦、彩绘、泥塑等,以及有利用价值的石、木、旧料等。
(三)项目施工中发现或挖掘出的可利用构件,如旧石材、景观石等。
(四)其他有利用价值的建筑实物等。
十一、构件管理单位应在县域范围内择址设立松溪县传统建筑构件存储仓库,统筹做好存储仓库的防雨、防潮、防晒、防盗等措施,加强构件出入库登记,确保安全管理。
十二、各片区改造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协议中将已征收房屋的建筑构件列为国有资产,由构件管理单位采取无偿征调的方式回收。
十三、构件管理单位应加强宣传,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传统建筑构件。构件管理单位可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颁发荣誉证书等予以表彰奖励。
十四、由县住建局、文体旅游局牵头,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专家参与组建传统建筑构件价值询价小组,统筹负责传统建筑构件价值认定工作。
十五、构件管理单位应拓宽传统建筑构件回收渠道,可向私人或非国有单位收购具有重要价值的建筑构件,收购构件价值经传统建筑构件价值询价小组认定后由构件管理单位向出售单位进行收购。
十六、构件管理单位应积极探索市场化经营模式,建立传统建筑构件供需平台,回收构件不属国家文物范畴的,可统筹使用于政府投资的各类传统建筑修缮项目。
十七、传统建筑构件利用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者向构件管理单位购买,构件出售价格由传统建筑构件价值询价小组认定,构件出售收入统一上交财政。
十八、回收构件属文物级别的,按照文物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十九、县住建局、文体旅游局应加强业务指导,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进行传统建筑构件价值鉴定指导工作,专家委托费用从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二十、县住建局、文体旅游局应加大传统建筑构件材料推广利用宣传,在古城保护和片区开发建设中,涉及松溪县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推广使用传统旧构件,确保项目保留传统文化的本真。
二十一、县公安局应加强打击传统建筑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二十二、县住建局、文体旅游局应依法履职,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传统建筑构件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三、本规定由县住建局、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