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人综规〔 2023 〕 2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持续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实现畜禽养殖生态化、设施化、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和建立健全长效防治机制的意见》(南政综〔 2018 〕 1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审批机制
(一)科学规划布局。 按照禁养区调整方案和新编制的畜牧业发展规划,严禁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设畜禽养殖场。可养区内实行以地定畜、以种定养、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农牧循环、资源化利用的发展模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及总量,加快调整养殖业结构,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二)严格审批准入。 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和建立健全长效防治机制的意见》(南政综〔 2018 〕 170 号)要求,按照建设申请、选址、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农用地审批流程(详见附件 1 )办理项目审批。鼓励以农民合作社或企业为申请主体,明确养殖场的经营方式、养殖模式,并提交畜禽场建设方案,包括畜舍建设图、场局布局图、污染处理过程图等内容,分别由所在地行政村、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符合性进行审批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始建设。
(三)强化项目监管。 申请主体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提交的建设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场舍布局等内容,建设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并颁发许可后方可投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监管,对核查发现私自改建扩建、未批先建、未批先养、违规占地等情况,依法处理。
二、强化畜禽养殖污染常态化监管责任机制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乡(镇、街道)行政主官作为落实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常态化监管。负责审核备案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河岸两边生态保护地;负责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可养区内不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拆除;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猪养殖反弹、复养现象,落实信息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利用 12345举报热线电话、来信来访、微信微博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营造“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 的良好监管氛围。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2014 〕 44 号)、《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和建立健全长效防治机制的意见》(南政综〔 2018 〕 170 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开展美丽畜牧场创建、畜禽养殖项目审核及备案、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对未建设治污设施和未建立养殖档案的不予发放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等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内不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督促建设单位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施未正常运行、偷排漏排、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便等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查处;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设立排污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畜禽养殖场征占林业用地情况,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以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拟备案畜禽养殖用地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红线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利部门负责辖区河道日常巡查,对发现畜禽养殖乱排偷排现象及时报有关部门查处。
电力部门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不予批准架设安装电路,同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采取切断电源等措施。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查验流通领域经营使用的畜禽产品是否取得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强化流通领域中畜禽产品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等刑事案件的查处。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不得相互推诿。对工作不落实、治理不彻底、监督不到位及袒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约谈和问责。
(三)开展常态化监管行动。 各乡(镇、街道)要抽调人员组成专业巡查队伍,指定科级干部带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日常巡查行动,重点检查规模养殖场 “ 四化一档一控制 ” 情况(即规范化、设施化、无害化、资源化,一场一档,生猪养殖总量控制)、生猪零星散养反弹、牛蛙违规养殖等问题,严禁污染问题反弹回潮;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电力、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和暗访活动,严格查处畜禽养殖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 “ 三化五定 ” 要求,建立完善问题清单,督促各地落实常态化监管,限期整改到位,落实闭环管理,坚决避免 “ 污染 - 整治 - 回潮 - 再整治 ” 的恶性循环。
三、建立完善督查考核惩戒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坚持 “ 党政同责 ”“ 一岗双责 ” ,落实属地环保监管责任。完善督查考核惩戒机制,采取突击暗访、集中抽查与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列出责任清单,认真抓好整改,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强化措施,全面消除隐患。畜禽养殖业主为环保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养殖业主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其切实履行畜禽养殖场环保主体责任,主动采取治污措施,抓好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已列入年度河长制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重要内容,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文件有效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1. 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审批流程
2. 政和县畜禽规模养殖(新、扩、改建)审批表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13 日附件 1
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审批流程
凡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或者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 南平市畜禽规模养殖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 ”
注: 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附件 2
政和县(市、区)畜禽规模养殖业建场
(新、扩、改建)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