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鼓励水电站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华政办规〔2022〕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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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规〔2022〕19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华安县鼓励水电站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华安县鼓励水电站退出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2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鼓励水电站退出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县水生态保护修复,改造河道生态,提高水生态文明水平,按照水利部等7 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21〕54号)和《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华政办规〔2022〕2 号)的要求,现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发〔2022〕39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通过转变河流开发理念,从强调水能资源充分利用到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转变,从注重水电经济利益到注重生态效益转变,坚持严格考核监管和鼓励奖励退出相结合,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自愿受益、早退多奖的原则,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增强绿色发展新优势,持续推动我县河流生态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列入退出类电站15 座,须在2022 年12 月底依法依规退出(见附件)。

2.其余整改或完善类自愿退出的。

三、电站退出工作步骤

(一)签订协议或承诺书 (完成时间:2022 年12 月31日前)

1.对于运行、停运电站由乡(镇)政府与所在乡(镇)辖区内退出类电站的业主单位或所有人签订退出协议。

2.对于电站业主不清晰的废弃电站(电站主要设施已损毁且无人管护、无法提供产权等有效证明),由所在乡(镇)政府签订退出承诺书并报县清理整治联合工作组。

3.因征迁、合同等原因已获赔偿或相关协议的不再奖励的电站,由乡(镇)政府与业主单位签订退出协议或电站所有人签订退出承诺书。

(二)设施拆除、生态修复 (完成时间:2023 年1 月10日前)

1.设施拆除、生态修复。乡(镇)政府或业主对照华安县水电站清理整治“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拆除清单和生态修复清单,按退出协议和承诺书要求组织清理。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水利局认为应留作他用的厂房、水渠、拦河坝、引水管道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退出协议书上明确和落实管理责任主体。

2.办理相关手续。水电站业主或所有人应自行注销取水许可、电站工商营业执照,解除上网协议。

(三)现场复核验收由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联合工作组会同乡镇政府,对退出电站设施设备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 (完成时间:2023 年1 月15 日前)

1.对按有关规定安全退出并经现场复核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鉴定书,应给予销号,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确保水电站“一站一策”生态修复到位。

2.未按有关规定拆除到位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

3.对在规定期限内,应退而未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偿,直接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联网账户等,并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四)奖补政策

1.奖励原则: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合理、公正确定水电站退出奖励金。

(1)退出类在2022 年12 月31 日前签订退出协议或退出承诺书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 在运行电站,每千瓦按20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单座奖励总额超出50 万元的以50 万元为计,另给予拆除奖励费用3 万元。

②已多年停运电站,每千瓦按10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单座奖励总额不超过20 万元,另给予拆除奖励费用3 万元,但其中:下林村水电站(官仔坑)已废弃多年,电站坝体、厂房均已拆除,未开展场地生态修复,给予拆除奖励费用1万元;丰山万世清水电站已停运多年,由于租赁给华安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资源用于生产生活用水,拟保留拦河坝及厂房等,不予奖励。

③ 电站业主不清晰的废弃电站(电站主要设施已损毁且无人管护、无法提供产权等有效证明),如旧赤溪(天源合溪)水电站、高 墘 三级(内店)水电站已废弃多年,电站坝体、厂房均已拆除,均不予奖励,移交当地乡(镇)政府视同完成退出。

④汰口水电站、沙溪一级水电站等(因征拆、合同等原因已获赔偿或签订相关协议、列入近期征拆计划的不再奖励。

(2)电站装机容量以县级核查评估数量为准。

(3)兑现方式。电站拆除设备设施、生态修复等,经县乡联合工作组验收后予以兑现。县财政局根据经费的需求,拨至县水利局,再下拨给相关乡(镇)。各有关乡(镇)政府根据验收鉴定书和合同约定,奖励费用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拆除谁受益”原则拨付有关业主和单位。

2.整改或完善类自愿退出的,且在2022 年12 月31 日前签订退出协议的,参照退出类标准进行奖励;整改或完善类自愿退出的,且在2022 年12 月31 日后签订退出协议的,参照退出类标准减半进行奖励;奖励电站按照签订退出协议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确定,直至各级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3.2022 年退出任务资金来源:省级水电站清理整治奖励资金,其余由县财政自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县政府作为水电站清理整治的责任主体,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周密部署、分解任务、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水电站退出工作,指导督促水电站办理注销取水许可、退出验收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工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协调督促电网企业办理解网等事项;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筹措及使用管理工作;发改、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电站退出,并按照要求配合做好退出水电站退出协议签订等各项退出工作,确保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二)完善工作机制。 对拟退出的水电站要采取政策引导、宣传动员等手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上网解列、注销执照、拆除设备、移交管护、验收支付等程序,积极稳妥开展退出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 将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给予通报、约谈,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的依法给予问责。

附件:华安县2022 年退出水电站任务表附件

华安县2022 年退出水电站任务表

合 计

电站名称

(座)

石坂水电站(125kw)、岭埔新村

二级水电站(125kw)、岭埔水库

水电站(400kw)、云山一级水电

站(100kw)、下林村水电站(官

仔坑)(125kw)

新成兴电站(125kw)、丁村电站

(160kw)、高 墘 三级(内店)水

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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