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规〔2022〕16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进一步从严
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光泽县进一步从严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光泽县关于进一步从严加强耕地
保护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建立健全“党政同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从严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一)强化规划刚性约束。 各乡(镇)要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管控指标落到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擅自通过规划修编或者局部调整增加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二)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建设项目或设施农业建设项目选址应自觉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一般性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厉行集约节约用地,依据行业标准科学测算用地规模,特别要加强公建项目和产业项目用地规模控制。
二、从严依法管控耕地
(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等。
(二)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 各乡(镇)要落实粮食生产任务,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 各乡(镇)要按要求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每年6 月底前要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30%以上,9 月底前完成60%以上,11 月底前全面完成。要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对上级下发的疑似耕地流出图斑,要及时排查核实,建立台账清单,逐图斑整改。同时,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四)加强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临时性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市级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 个工作日之内上传至信息系统。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由属地乡(镇)负责在一年内组织完成土地复垦。
(五)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允许占用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先落实耕地“进项”地块。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设施农业用地不得超面积建设,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各乡(镇)应对符合要求的农业设施开展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信息汇总至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及时上图入库并做好公开。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属地乡(镇)应及时取消其设施农业用地资格,并负责组织复垦,恢复为原地类。
三、从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一)强化选址论证。 各乡(镇)应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力量实地踏勘,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坡度、生态红线等数据库,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增耕地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和“占补平衡”要求。
(二)科学规划设计。 各乡(镇)要依据新增耕地入库标准,结合实际,开展项目设计,确定项目位置、范围、工程措施及新增耕地规模,组织技术力量对设计(实施)方案严格审查。
(三)严格实施验收。 项目业主要严格根据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强化日常监管。项目竣工后,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新增耕地位置、面积、利用状况进行初验。
(四)加强后期管护。 经验收合格后,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所属乡(镇)应及时交付相关土地权利人使用,并落实管护责任,留足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资金,防止新增耕地出现抛荒、水田旱作、非法占用等情况。各乡(镇)要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新增耕地保持稳定耕种状态。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指导、监督。
四、从严强化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网格化”执法巡查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要在各乡(镇)建立三级网格化巡查管控机制,落实以属地管理为主的乡(镇)、村、村组网格化巡查管控,作为控违、治违的主要方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辖区第一责任人,乡(镇)包片领导作为巡查具体责任人,包点村干部作为巡查“哨兵”。“哨兵”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乡(镇),乡(镇)应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处置,无法整改的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二)建立限期整改制度。 各乡(镇)要建立耕地保护限期整改制度,对巡查责任人上报的破坏耕地行为信息进行登记,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制止,责令违法人限期3 日内复耕;对到期未复耕的,由乡(镇)包片领导到现场督促责任人5 日内整改到位;对乡(镇)包片领导现场制止、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7 日内责令整改;对责令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强化破坏耕地查处。 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
1.实行案件三级查处机制。 违法占用一般耕地50 亩、永久基本农田20 亩及以上的违法行为,将上报至市自然资源局提级调查;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 亩(含)以上50 亩以下、永久基本农田5 亩(含)以上20 亩以下的违法行为,由执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已赋予乡(镇)行使处罚权的除外)进行查处;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 亩以下、永久基本农田5 亩以下的违法行为,由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查处(未赋予乡(镇)行使处罚权的除外)。
2.实行案件限时办结机制。 对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及时开展现场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调查处理,要在立案起60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实行案件限时移送机制。 对违法占用耕地达到刑事移送标准的,案件调查单位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后7 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对查处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 日内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4.实行案件执行工作专班机制。 建立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专班机制,成立由县法院、属地乡(镇)政府、县城管局等单位组成的执行工作专班,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到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一经受理,15 日内必须执行到位。
5.严肃问责问效。 进一步深化典型案例处置力度,县政府将对典型案例涉及的相关责任人问责问效,对于当年度超10 亩“非农化”违法占用耕地(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除外)未整改到位的乡(镇),将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五、从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一)实行党政同责。 耕地保护实行“一票否决、终身追责”。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严守耕地红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县政府主要负责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两次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每季度召开会议专题研究。
(二)落实部门共同责任。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全过程监管制度,推动落实部门耕地保护监管共同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要加强耕地监督管理,做好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整改,强化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县财政局要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耕地保护、执法监察、违法整改的经费保障;县发改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切实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在项目动建过程中监督建设单位严格办理用地手续和按审批用地红线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