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晋政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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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规〔 2022 〕 3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港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深沪中心渔港港章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深沪中心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 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人身、财产安全,防 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渔区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二)本港港区掩护水域面积 50 公顷,陆域面积 3.57 万平 方米,港区范围内由下列各周边角点坐标连线组成( WGS — 84 坐标系)。坐标如下: A 点: 2723837.405 , 516021.664 ; B 点: 2725705.657 , 516907.805 ; C 点: 2725199.398 , 517771.429 ; D 点: 2724996.687 , 517682.646 ; O 点: 2724367.000 , 516998.692 ; Q 点: 2724043.402 , 516816.201 ; (三)本港章适用于深沪中心渔港范围内的所有船舶、设 施、车辆,以及从事渔港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本渔港为国家级中心渔港。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为本 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渔港监督部门为本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 晋江渔港监督 ” ),负责本港、渔业船舶监督管 理的具体工作。深沪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港经营管理主体,对本 港行使权属管理,并委托其控股的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 司负责对本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涉及渔港管理的公安海防、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供电 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二、渔港安全管理 (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晋江渔港监督承担。渔业船 舶经营者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航 行和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二)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渔港的日常维护 和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 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 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备案。(三)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应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 超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属 地各相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四)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晋 江渔港监督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 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 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五)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当 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向晋江渔港监督、深沪镇人民政府报告, 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晋江渔港监督、深沪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部 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六)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 个人未经晋江渔港监督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 相关作业。(七)对本渔港内影响安全航行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 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晋江渔港监督限定的时间内 打捞清除;否则,晋江渔港监督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 其费用全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属无主 物的,由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打捞清除。(八)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等供油设施,必须具 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 加油活动。(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 标志等渔港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 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或发现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应及 时向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侵占渔港设施的,由 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设置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的,由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 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十)进出渔港船舶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 相关活动;对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 安海防部门依法查处。

三、渔港经营管理(一)在渔港范围内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 .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经营; 2 .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驳 运、仓储等经营,应当向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 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二)渔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违法干预渔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渔港经营者 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三)渔港经营者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依法收费, 并在本港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 施。四、渔港环境管理 (一)晋江渔港监督和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应加 强对渔港及周边工程建设活动监管,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 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 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晋江渔港监督和晋江市深沪渔 港服务有限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二)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 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 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 旧船舶。船舶垃圾应当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交由晋江市深 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 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三)港内供油作业时,应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四)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 严禁私拉乱接岸电。(五)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 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六)在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 除污染,并尽快向晋江市深沪渔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由晋江 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渔业船舶管理 (一)本港对渔业船舶进出港实行报告制。 凡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根据有关规定事前应当主动通 过 “ 渔港通 APP” 向晋江渔港监督报告进出港时间和船舶配员、 生产作业、安全配备等信息。船长为船舶进出本渔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二)港澳台渔船进出本港,应遵守本港章的管理规定, 并服从晋江渔港监督的管理。外国籍船舶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三)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效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等),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非捕捞渔船,须持 有船舶检验部门与其相适应船舶类别的有关证书。2 .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 证书。

3 .依法办理财产和船员有关保险,按照规定配备、使用无线电通讯、导航、救生、消防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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