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宁德市“保供促销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联合制定了《宁德市“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 年12 月12 日宁德市“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德市 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9〕5 号) 《宁德市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供销合 作社系统保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供应链产业链稳定畅通和开拓农村市场、促进消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供销社负责专项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项 目申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并下达市级专项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同级供销社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县(市、区)供销社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 达补助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全市各级供销社及其投资或管辖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改造基层网点,支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打造全方位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农户提供全产业链服务,推出“4+N”项服务内容,即以农产品购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日用消费品销售、快递物流业务为主,包含电子商务、综合维修、信息服务、普惠金融、代办保险、代收代缴代理服务等综合服务项目。
(二)建设农村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实施“智慧供销”工程,打造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促进产销对接,促进线上线下 融合发展,打通农资、日用消费品下行“最后一公里”和农产 品上行“最初一公里”。支持农资(含庄稼医院)、农产品生 产、加工、经营、日用消费品(含烟花爆竹)、中央厨房、再生资源、冷链物流、仓储建设、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设。
(三)基层组织建设。扶持改造乡镇基层供销社、村级供销社建设等项目,开展供销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打造为农服务平台。
(四)支持市供销社围绕市委、市政府以及省供销合作社重点工作开展的活动,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农资科技下乡、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乡村振兴重点村帮扶款项支出。
(五)支持全市供销社系统“三农”服务工作能力提升建设,开展各种类型培训工作。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方法,分为对县 (市、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本级部分,主要以项目分配法分配。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完成市级下达任务和绩效目标,并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审核工作,确保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扶持资金,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 年度工作重点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当年扶持重点、补助标准及时限等内容。
市供销社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复核、公示等,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会同市供销 社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已明确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市供 销社已细化支出,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项目资金单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原则上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30 日内,应将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下达市供销社,再由市供销社下达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供销社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库,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 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县(市、区)供销社应当对专项资金补 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在县(市、区)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市 供销社应当按照市级下达绩效目标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组织开展“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 整体绩效自评,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市财政局根据 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 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要强化绩效成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 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供销社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3 年到2025 年,原《宁德市“新网工程”“惠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财建〔2020〕2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