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名医遴选办法》的通知(宁卫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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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规〔 2022 〕 1 号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德市名医遴选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卫健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德市名医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名医遴选办法

根据《宁德市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宁委人才〔 2022 〕 5 号) , 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宁德市名医遴选活动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 10 名(同一学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 2 名)。入选者每人奖励 9 万元,分 3 年平均发放,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相关工程计划的人员,自然授予市 “ 特支计划 ” 人才称号。

二、认定对象和范围

1. 评选对象是指在宁德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长期从事临床一线诊疗工作,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执业医师。原则上长期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行政领导不作为评选对象;

2. 公务员、参公人员不参加遴选;

3. 宁德市第一至四届市管优秀人才和市管优秀青年人才可参加遴选;

4.“ 天湖人才 ” 未满 3 年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遴选;

5. 已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相关工程计划的人员、往届宁德市特支人才的人员,单列评审,不占用名医遴选名额,只享受荣誉,不享受奖金。

三、认定条件

1.参加名医评选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 遵纪守法,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2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已获得正高级职称,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 15 年;

( 3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病、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专长,在重大疾病诊疗、救治以及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成绩突出;

( 4 )在专业学科和团队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具有培养和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 5 )技术或成果填补了市级本专业空白,并得到推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宁德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参加名医评选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 1 )曾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前 3 名);或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至少 1 项;

( 2 )省级或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 3 )曾在省级专业委员会中任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在国家级专业委员会中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

( 4 )曾获得市管优秀人才或市管优秀青年人才荣誉称号;

( 5 )市级名医 “ 师带徒 ” 工作室科室团队主要成员;

( 6 )近五年,在 SCI 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 篇或在 Medline 、 CSCD 期刊上发表论文 2篇;或主编本专业临床专著出版。

四、遴选程序

1.发布公告。 宁德市卫健委发布宁德市名医遴选公告。

2.组织申报。 各县(市、区)卫健局、市直医疗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名医参评推荐申报工作。名医遴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议、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

3.资格审核。 各县(市、区)卫健局、市直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参评人员材料的资格初审,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综治、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人行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宁德市卫健委,市卫健委负责参评人员材料的资格复审。

4.评审推荐。 宁德市卫健委根据推荐单位上报情况,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按照综合评审结果,宁德市卫健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按评选计划名额择优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建议人选。

5.确定公布。 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市 “ 特支计划 ” 人才《荣誉证书》。

五、服务管理

1.跟踪培养。 各县(市、区)卫健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市名医入选者的跟踪指导,支持人才优先承担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支持人才科室优先申报名医 “ 师带徒 ” 工作室,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2.动态调整。 入选者调动工作的,应在 1 个月内向市卫健委报备,新单位符合条件的,资金可转至新单位;调离宁德市的,终止支持,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退回市财政。

3.责任追究。 入选者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申报人一律取消今后参评宁德市人才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申报时间

2023 年 5 月起,每三年申报一次。

七、责任部门

宁德市卫健委,承办科室:人事科,电话: 0593-2299038 。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6年,原有的《宁德市名医遴选办法》(宁卫人 〔 2018 〕 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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