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基层组织在牛蛙养殖整治及规范畜禽养殖工作中担当作为的通知(华政规〔202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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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规〔2022〕21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基层组织

在牛蛙养殖整治及规范畜禽养殖

工作中担当作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前哨作用,精准落实规范畜禽养殖措施,建立牛蛙养殖整治长效机制,有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现就激励基层组织在牛蛙养殖整治及规范畜禽养殖工作中担当作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规范畜禽养殖及牛蛙养殖整治工作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应有之责;是做优做美农村生态环境,擦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金字招牌的应负之责;是保护好九龙江水质,改善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边良好生态环境的应尽之责。近年来,农村畜禽无序散养,特别是受经济利益驱使,牛蛙养殖出现反弹势头,已严重污染水环境及周边种养生态环境,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整治牛蛙非法养殖及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必须建立长效整治机制,持续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激发基层组织参与牛蛙养殖整治及规范畜禽养殖工作的积极性,力争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农村无序畜禽养殖和牛蛙养殖污染有效遏制,全县每个行政村根据需要建设若干个规范畜禽养殖区(点),无牛蛙养殖场(点),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

三、重点要求

(一)明确畜禽养殖政策

1.畜禽禁养区。 各乡(镇)要认真执行《华安县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华政〔2020〕10 号)文件要求,禁养区范围为华安县水源保护区、贡鸭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县城规划及辖区内各个乡镇居民区向外延伸500 米范围内、工业园区、学校和医院等人口集中地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九龙江北溪(华安段)干流两岸1000 米、支流500米范围内以及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2.畜禽适养区。 适养区为禁养区之外的畜禽养殖区,畜禽适养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和养殖业结合的原则,严格按规划和标准化规定进行畜禽养殖,全面实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化防疫,稳步推进畜禽养殖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

3.全县水域禁止非法养殖牛蛙。 按照牛蛙养殖污染清退标准,全面清退侵占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牛蛙养殖场(点);全面清退侵占耕地林地或其它土地的牛蛙养殖场(点); 全面清退污染防控设施不完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牛蛙养殖场(点);限期于2022 年12 月10日前全面清退。

(二)集中开展整治

1.排查整治阶段

从即日起,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内各行政村全覆盖开展牛蛙养殖污染及畜禽规范养殖排查与现场整治工作。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百村竞赛”活动,组织动员群众及时清扫房前房后,引导规范庭院养殖,做到人畜分离;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按规划和标准化要求,每个村先行选择1-3 个畜禽养殖区(点)进行示范建设,通过示范引导,逐步推广运用。

2.抽查复核阶段

从12 月20 日起,对有举报违规牛蛙养殖和畜禽养殖的,及时组织人员深入现场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反馈属地乡镇主要领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及时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畜禽和牛蛙养殖污染排查与整治情况抽查复核,抽查复核覆盖面要达行政村数30%以上,对隐瞒不报、谎报的或排查整治工作流于形式等不作为现象,将及时通报曝光,发现有经济往来的,要将线索移交所在乡镇纪检监察进行处置。要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区(点)巡查检查,防止建设项目走过场,摆样子,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村干部包片责任制。 各乡(镇)要进一步明确村干部包干区域(细化到地块、山头)、责任要求,具体责任区域分工安排情况表于2022 年12 月5 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村干部履行属地责任,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养殖,加大排查力度,严厉制止畜禽和牛蛙违规养殖;要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治,确保包片区域内农户庭院美丽、违规养殖不反弹。

2.制定合理奖惩办法。 常态化组织牛蛙和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对村干部履行牛蛙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与村干部年终绩效奖励挂钩。

(1)统筹做好全县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①禁养区。禁养区内各类型、各规模档次家畜(猪牛羊等)养殖场(户)要严格实行“控增量,消存量”,上规模的养殖场坚决清理、关闭;规模以下家禽(鸡鸭鹅)养殖提倡落实圈养措施,未落实圈养的不得污染环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逐步引导养殖户到各村集中饲养点养殖。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禁养区内存在违规畜禽养殖并完成整治的,不追究责任;凡被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并通报养殖场(户)偷排漏排、违规排放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罚,半年内被通报2 次的,扣减包片村干部年终绩效奖的10%;半年内被通报2 次以上的扣减包片村干部年终绩效奖的30%,同时对乡镇挂钩村领导、包村工作队启动问责,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②适养区。适养区严格实行“以地定养、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场(户)要健全完善粪污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对畜禽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逐步引导到各村集中饲养点养殖。要常态化开展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排查巡查,排查整治阶段发现适养区内存在违规畜禽养殖并完成整治的,不追究责任。因排查不到位,被举报或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适养区内存在畜禽养殖不规范及违规养殖的,第一次给予乡镇挂钩村领导及包村工作队批评、教育,扣减包片村干部、年终绩效奖的5%;第二次给予乡镇挂钩村领导及包村工作队通报、约谈、诫勉,扣减包片村干部、年终绩效奖的10%;第三次抽查或被举报发现的或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排(抽)查发现适养区内存在违规畜禽养殖并造成污染的,扣减包片村干部年终绩效奖的30%,对乡镇挂钩村领导、包村工作队启动问责,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2)排查整治阶段发现有牛蛙养殖污染并完成整治的,不追究责任;因排查不到位,被举报或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抽查发现有牛蛙养殖污染的,第一次给予乡镇挂钩村领导及包村工作队批评、教育,扣减包片村干部年终绩效奖的10%;第二次给予乡镇挂钩村领导及包村工作队通报、约谈、诫勉,扣减包片村干部、年终绩效奖的20%;第三次抽查或被举报发现的或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排(抽)查发现有牛蛙养殖污染的,扣减包片村干部年终绩效奖的50%,对乡镇挂钩村领导、包村工作队启动问责,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3.完善工作机制。 聚焦共建共治共享,坚持当下治和长效管深度融合,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工作机制上持续发力,不断构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定期分析、研究、汇总工作进度,统筹推进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及规范畜禽养殖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要紧盯工作重点,及时细化工作方案,切实督促、指导好各行政村开展好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把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及规范畜禽养殖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的村干部年终绩效考评方案和考评结果于次年的2 月1 日前报送县委组织部组织股及县农业农村局。

(三)营造社会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氛围营造,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及时开展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充分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实施、群众广泛参与的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及规范畜禽养殖工作,不断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农村。

(四)强化考核督促。 坚持治理与巩固并举,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巡查网络。把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及规范畜禽养殖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绩效考核范围。要加强督促检查,持续跟踪推进,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核验,对成效好的行政村和村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得差的行政村和村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各乡(镇)、各行政村主要责任人,结合干部作风“五不”专项整治,进行问责追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止。

华安县人民政府2022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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