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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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港规〔 2022 〕 5 号

关于印发《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

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文件要求,以及我市稳经济稳市场主体工作部署,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有力保障我市水路运输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新一轮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

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 32 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 2020 〕 18 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水路运输业务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新增船舶运力直补奖励

对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外市购置符合一定条件、自有并合法经营、船龄在 10 年及以内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元 / 载重吨,船龄在 10 年以上、 15 年及以内的运输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元 / 载重吨。

二、新增船舶运力融资补助

对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外市购置符合一定条件、自有并合法经营、船龄在 10 年及以内的船舶,每年按照贷款金额的 2% 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为 5 年,平均每载重吨补贴最高不超过 175 元。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补助标准参照贷款补助标准执行。

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新增船舶运力只可选择 “ 直补奖励 ” 或 “ 融资补助 ” 中的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三、提高船舶周转效率奖励

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 60~100 亿吨公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 100 亿吨公里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上一年度完成 60 亿吨公里以上的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水运周转量每增长 10 亿吨公里给予奖励 10 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上一年度水运周转量以当年企业申报奖励的水运周转量数据为准。

集装箱船舶水运周转量按以下标准计算:水路运输企业所经营船舶参考载货量(吨) × 年度营运里程(公里) × 船舶类型系数 0.6 。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1. 本措施所指船舶类型包括: ① 普通货运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和一般干货船(干货船),砂船除外; ② 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含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木材船、冷藏船。

2. 本措施“新增船舶运力”是指: 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船舶参数以其初次申领奖补时的船舶参数为准。

“ 符合一定条件的船舶 ” 是指: 普通货运船舶 10000 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单船 6000 载重吨以上的非老旧运输船舶,船舶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 自有船舶 ” 是指: 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 51% 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 51% 的,也视为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船舶经营人为在厦门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对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均在我市的光船租赁船舶,由船舶经营人参照自有船舶标准执行。

“ 无核定载重吨的液化气船 ” 以 1 立方米换算为 1 载重吨。

3. 水运周转量计算标准: 非集装箱船舶以港口间公布距离和货物实际重量进行计算。集装箱船(含仅载运集装箱货物的其他普通货运船舶)水运周转量计算标准为:水路运输企业所经营船舶参考载货量(吨) × 年度营运里程(公里) × 船舶类型系数 0.6 ;营运航次需扣除集装箱船修船航次或无装卸货物航次。

4. 申请本措施奖补资金的企业 应当承诺相应船舶在厦经营 5 年以上,如未满 5 年迁出我市登记(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须全额退还相关奖补款项后,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已退回奖补款项的营运船舶重新回归我市办理营运证件的,可按本规定新增船舶运力有关条件重新申报奖励资金。被列入失信或涉黑涉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各项奖补政策。

5. 本措施中涉及的水路运输企业资质、船舶运力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港水路运输指挥中心)负责认定。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本措施奖补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追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此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事项;造成资金损失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6. 本措施各奖补项目实行 “ 定期申报、集中审核 ” (一年两批次)。每年 3 月 1 日和 9 月 1 日前,水路运输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厦门港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结果无异议后兑付奖补资金。

7.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落实奖补资金拨付,确保我市航运事业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8. 本措施奖补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7000 万元,实际补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

9. 本措施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止,分期拨付的融资补助顺延至期满。

本措施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事项由厦门港水路运输指挥中心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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