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 岩 市 教 育 局龙 岩 市 司 法 局龙 岩 市 财 政 局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 岩 市 总 工 会龙城〔 2022 〕 269 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7 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 进一步关心关爱环卫工人十项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总工会,市环境卫生协会: 为有力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引导全社会尊重、理解、支持和关心关爱环卫工人,现将《龙岩市进一步关心关爱环卫工人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教育局
龙岩市司法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总工会
2022 年11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进一步关心关爱环卫工人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引导全社会尊重、理解、支持和关心关爱环卫工人,切实解决好一线环卫工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安全风险高和队伍不稳定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央、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关爱环卫工人十项措施如下:
一、提高收入水平
(一)全市环卫工人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环卫工人工资相应调整。建立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如增设工龄工资),使其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
(二)每年5 月-9 月,环卫企业应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三)合理安排环卫工人工作量和休息时间,依法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四)建立荣誉津贴制度。各县(市、区)应当建立环卫工人正向激励机制,对获得县级以上劳模或五一奖章荣誉的一线环卫工人,退休后每人每月按当地标准获得荣誉津贴。其中,市级退休劳模每人每月荣誉津贴100 元;省部级退休劳模每人每月荣誉津贴200 元,全国退休劳模每人每月荣誉津贴300 元。
二、落实社保待遇
(五)环卫企业应依法与环卫工人签订合同,依法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环卫企业在为环卫工人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再补充购买意外伤害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增加环卫工人抵抗风险能力。
三、改善劳动条件
(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添置机扫、洒水、高压冲洗等性能先进、功能多样、方便灵活的作业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提高环卫作业机械清扫率,进一步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八)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卫生管理用房,同时筛选位置适当、条件具备的国有闲置房产,加以改造完善,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室,为环卫工人工间休息提供条件。
(九)积极对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等社会资源,建立环卫工人爱心饮水点,为环卫工人作业间饮水、休息等创造良好条件。
四、强化作业安全
(十)环卫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环卫工人的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应完善和落实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十一)规范作业着装,每年至少发放4 套工装(春夏装和秋冬装各2 套),发放的作业服装应带有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卫作业车辆有关安全作业标准,严禁作业车辆在道路上逆行或随意变更车道。
(十三)环卫工人进行道路清扫作业时应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尽量减少夜间在机动车道人工作业。
(十四)定期开展环卫工人职业卫生、作业防护和劳动保护知识培训,指导环卫工人做好自身防护。
五、保障福利待遇
(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供帮助,对从事环卫工作一年以上的环卫工人实行分类保障定向供应。
(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当年招生政策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十七)各县(市、区)工会组织应定期组织环卫工人进行疗养,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身心健康,提升环卫工人职业荣誉感。
(十八)环卫企业应保障环卫工人休息休假权,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十九)环卫企业积极动员环卫工人加入工会组织,每年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让环卫工人充分享受会员福利待遇;组织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提高环卫工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十)建立环卫工人职业健康档案,每年组织环卫工人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二十一)在春节、“五·一”劳动节、重阳节、环卫工人节和工人生日等重要节点,积极发放月饼、食用油、蛋糕等物品对环卫工人进行慰问。
六、完善救助机制
(二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合理保障环卫职工救助资金需求,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1〕65 号)精神,将符合社会救助制度条件的环卫工人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对象,予以救助。
(二十三)环卫企业应建立困难环卫工人档案,有条件的环卫企业可主动筹集“爱心扶助金”“资助环卫工人子女上学基金”等,定向资助困难环卫工人。
七、加强社会宣传
(二十四)加大环卫系统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标兵;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开展志愿服务,引导市民群众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拒绝车窗抛物,减少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十五)在每年环卫工人关爱月积极倡导公职人员、学生、工人、临街商户、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开展为环卫工人献爱心公益行动、“垃圾不落地”行动、爱心慈善活动和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人人珍惜美丽家园、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
(二十六)在“劳动模范”“环卫先进工作者”“最美环卫工人”等先进模范人物评选中,向表现突出的环卫工人倾斜,发挥激励作用。
八、常态督查落实
(二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环卫行业用工和环卫工人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并由政府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惩戒机制
(二十八)对劳动用工不诚信或者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环卫企业,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直至清理出龙岩环卫作业市场。
(二十九)环卫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全市环卫行业关爱环卫工人情况进行评价,对先进环卫企业、环卫工人进行表彰,积极做好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环卫行业的科技含量,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供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考。
十、开展维权服务
(三十)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立“环卫工人维权服务站”,为环卫工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提供免费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卫工人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