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县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规〔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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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规〔 2022 〕 7 号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泰宁县县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泰宁县县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县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属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县属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县属国有林场是以生态优先森林资源经营为主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的企业单位。县属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县属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属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县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县属国有林场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县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  县属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县林业局负责履行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做好县属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稳定县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县属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县属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支付村集体林地使用费。县属国有林场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买、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乡(镇)人民政府对维护其辖区内县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稳定负责,将县属国有林场林地保有数量与资源增长目标纳入乡(镇)政府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在县属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县林业局组织编制县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县属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县属国有林场根据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林业局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属国有林场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及生态建设需要,建设完善管护用房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县属国有林场加大林业科研技术投入,开展林业科研试验,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增强国有林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林场应当采用良种壮苗造林,改造低产林分,调整优化树种结构;鼓励发展优良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培育大径材,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应当组织县属国有林场定期开展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县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配备森林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成立防护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县属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县属国有林场林地,因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县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在县属国有林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

(二)新(扩)建坟墓、厂房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三)毁林开垦、破坏和蚕食林地;

(四)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五)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县属国有林场内实施下列行为经县属国有林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履行审批手续:

(一)养殖、放牧、采脂、砍柴、挖树兜、剥树皮;

(二)猎捕野生动物;

(三)采挖、采集野生植物;

(四)举办群体性活动。

第十八条  在县属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县属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服从县属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县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属国有林场设立执法点(警务室)或者派驻执法人员。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林场的隶属关系和经营区范围,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县属国有林场或者调整经营区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及其他资产由县属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县属国有林场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林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监管制度,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

县属国有林场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林场开展造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活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林场加强森林资源权属证明、森林采伐和造林规划设计文件、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林场负责管理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工作人员配置;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方案、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方案;

(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实施。

国有林场总经理(场长)离任时对其进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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