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莆城管发[202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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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城管发〔2022〕23 号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

占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各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城管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优化营商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中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队伍

市、县(区、管委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一支日常监管队伍,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数字城管监管平台,对经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许可的挖掘、占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明确监管事项

(一)事中监管:

1.是否按照审批的位置、范围、时限进行挖掘、占道;

2.是否在挖掘、占用现场显著处设置施工告示牌,告示牌载明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并张贴挖掘许可证复印件;

3.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挡;

4.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是否存在直接在路面上搅拌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将未经处理的泥浆、废水、废料等排入排水管网和内沟河等情形;

6.是否超过审批的时限进行挖掘、占道。

(二)事后监管:

7.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回填,是否存在使用工程渣土、淤泥等不合格材料进行回填;

8.回填完工后是否按原道路结构或者优化后的道路结构恢复路面;

9.挖掘施工作业完成后,是否对回填质量组织验收;

10.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完工后,是否清理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遗留的地钉等障碍物;

11.申请人是否在挖掘道路竣工后三十日内,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报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占用城市道路的,仅对其中第1、2、3、10 项进行监管。三、工作流程

(一)许可抄告

作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决定后,审批窗口应当及时将审批情况抄告城市道路维护单位、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二)监管节点

1.挖掘开工后,现场查看监管事项第1-4 项内容;

2.回填施工过程中,检查监管事项第7 项内容;回填完工恢复路面,检查监管事项第8 项内容;并核对监管事项第6 项内容,及时发出提醒;

3.修复施工完成后组织验收;

4.纳入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三)整理归档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事中事后监管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归档:

1.审批材料;

2.各节点现场勘察照片、记录;

3.整改通知单;

4.整改情况;

5.竣工验收材料;

6.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证明材料;

仅占用城市道路的,只需对监管事项第1、2 项内容进行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道路挖掘、占用事中事后履行监管职责,对已委托给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市政公用许可、管理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执行。

(二)建立联动机制。 审批窗口、监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联合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单位驻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2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抄送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条例》《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监管单位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后,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

(三)录入监管平台。 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事中事后监管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将检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双公示”信息系统。

附件:1.市政设施建设类(掘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明细表

2.市政设施建设类(占道)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明细表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2022 年11 月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政设施建设类(掘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明细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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