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福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福鼎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的通知(鼎自然资〔2022〕4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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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自然资〔2022〕49 号

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福鼎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福鼎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鼎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自然资源局 福鼎市林业局

2022 年10 月31 日

福鼎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 号)、《中共宁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宁德林业高质量发展分解细化方案>的通知》(宁委改〔2022〕1 号)、《宁德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宁自然资〔2022〕295 号)和《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福鼎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林业改革、林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明晰产权,维护林地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和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登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便民利民。 建立顺畅的林权登记机制,坚持按照“申请一宗、核对一宗、完善一宗”和“急用先办”的要求办理登记,做到便民利民。

(三)坚持尊重历史。 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的资料和数据,对历史遗留问题、山林权属纠纷等问题,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三、目标任务

按照“尽快完成林权档案资料移交,实现林权登记常态化开展,分步分批推进已发和已缮证未发林权证的排查、纠错和登记工作”的要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林权纠纷化解力度,完善承包经营合同和权籍调查材料,以“完整一批,移交一批,办理一批”的申报方式,确保林权登记发证正常办理,做到在年底前基本完成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应登尽登”。

(一)落实承包经营权。 依据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时期的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林改方案,以签订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作为权属来源开展确权登记。对未制定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林改方案或原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林改方案需要修改完善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制定完善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二)整合制作数据和图库。 对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林权登记发证的存量数据进行整理、核实和整合,形成林权登记属性数据;对已经发放过林权证、已经缮证未发证的林权宗地,由第三方作业队伍统一按照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进行转换、制作,并进行拓扑分析、质检等数据检查,形成林权证附图矢量数据、林权证登记数据库等信息于一体的电子档案成果,完成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一张图无缝衔接,以避免新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与已发放的林权证的重发、重叠。成果资料统一移交市自然资源局。

(三)完成提交权籍调查成果。 对“应登尽登”的林权宗地由林权权籍勘验小组开展外业勘察测绘、四至指认,完成并提交林地权籍调查等登记要件成果,全市此项工作任务力争在2023年12 月30 日前完成。对林权登记公示无权属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登记要件到位的,及时予以发放。

(四)加大调处矛盾纠纷力度。 对在乡镇内存在的因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统一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或者司法机构做出生效判决后,再办理登记(按照《自然资源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 号)。乡际镇际间的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县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具体办理,或者依据司法部门的生效判决,落实承包经营权后再依规办理相关登记。乡镇要做好台账,做到分批次逐步解决,确保林权登记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方法步骤

(一)落实林地承包经营者(农户)。 以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为依据,签订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的相关数据由林权权籍勘验小组提供,林业部门指导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填写核对。

(二)开展现场查验、权籍调查、登记公告等

1.现场查验、权籍调查同步进行,具体由林权权籍勘验小组开展,村委会配合。现场查验意见要说明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林权权籍调查着重核实四至相关人是否签字,村委会对权利人、四至相关人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是否到位。现场查验林权、权籍调查等外业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负责查验或者调查人员等应当共同签字确认,其中林权权籍调查表由林权权籍勘验小组确认签字。

2.登记公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点一般选择与该不动产有关的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登记公告一式两份,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一份张贴于公告栏内并拍照;一份由有关村委会证明“公告情况属实”后,将公告及照片一同交回存档。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过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现场查验人员在查验意见中说明,可以登记。毗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现场查验人员在查验意见中说明情况,可以登记。

(三)提出申请。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专班,逐一对宗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林地由申请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然村、生产队等村集体或农户)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

(四)登记受理、资料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合法合规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

(五)登簿发证、整理归档。 不动产登记发证以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归档。市自然资源局与市林业局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原林权登记档案,暂时由市林业局保管,待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后,移交给自然资源局统一保管。

五、不予受理情形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存在林权纠纷的;

(二)承包流转合同或者协议交叉重叠的;

(三)申请林地所有权登记的;

(四)单独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

属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的,依据前文目标任务中加大调处矛盾纠纷力度所明确的工作结果方可办理登记;属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的,暂不受理。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扎实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市政府成立以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镇 (乡)长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为成员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开展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咨询服务等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社会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短时间内取得实效。

(四)加强培训,统一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做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依据、办理程序、技术方法等各项标准统一执行。

(五)加大投入,保障进展。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中,各项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各乡镇、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本方案由福鼎市自然资源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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