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厢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一、制定背景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
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 号)
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21〕8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严格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实现我区2022 年耕地占补平衡,使我区耕地质量和数量双提高,促进我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
三、范围期限
范围: 城厢区内在三调坡度图上小于25 度的,且不在一级饮水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和生态自然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可复垦开发图斑。
期限: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四、主要内容
一、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
(一)精准实施,严格管控。
1.实施主体: 上述补充耕地项目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原则上实行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乡镇级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涉及未利用地开发、残次林地开发、废弃园地开发、旧宅基地及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也可由乡镇(街道)直接委托项目所在村(居)委员会依法组织本村村民自行实施。 2 、 实施原则: 项目需保护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3 、 实施流程 :项目选址、编制方案、申报批准、工程实施、组织验收、后续耕作管护等。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规定。
1.旧宅基地复垦项目。 补助标准:水田 30 万元 / 亩,旱地 25万元 / 亩。 ① 首期资金:实施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后,按核定面积乘以 25 万元 / 亩的 30% 拨付首期补助资金;②第二期资金:项目区内地面物拆除完成、建筑垃圾搬运清理到位后,按实施面积乘以 25 万元 / 亩的 70% 扣减已拨付的首期资金后拨付第二期资金; ③ 第三期资金:验收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成功后,净产生水田按 30 万元 / 亩,旱地按 25 万元 / 亩结算总补助资金,并扣减已拨付的前两期资金后拨付第三期资金。 ④ 项目立项批复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通过验收的,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按补助资金的 85% 结算。
2. 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 补助标准:水田 21 万元 / 亩,旱地 16 万元 / 亩。 ① 首期资金:实施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后,按核定面积乘以 16 万元 / 亩的 30% 拨付首期补助资金;②第二期资金:项目区内地面物拆除完成、建筑垃圾搬运清理到位后,按实施面积乘以 16 万元 / 亩的 70% 扣减已拨付的首期资金后拨付第二期资金; ③ 第三期资金:验收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成功后,净产生水田按21 万元 / 亩,旱地按 16 万元 / 亩结算总补助资金,并扣减已拨付的前两期资金后拨付第三期资金。 ④ 项目立项批复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通过验收的,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按补助资金的 85% 结算。
3. 未利用地开发、残次林地开发、废弃园地开发项目。 补助标准: 6 万元 / 亩。 ① 首期资金: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复后,按核定面积乘以 6 万元 / 亩的 30% 拨付首期补助资金;②第二期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施面积乘以 6 万元 / 亩的 70% 扣减已拨付的首期资金后拨付第二期资金; ③ 第三期资金:项目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成功后,净产生耕地按6 万元 / 亩结算总补助资金,并扣减已拨付的前两期资金后拨付第三期资金。④项目立项批复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通过验收的,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按补助资金的 85% 结算。
4. 旱改水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资金按批复方案确定的预算金额,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拨付,采取区级报账制。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门原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标准执行,其新增耕地另行按 6万元 / 亩补助给乡镇(街道)。
5. 后期管护耕作经费。 补助标准:水田 1500 元 / 亩,旱地 1200元 / 亩。
(三)奖惩办法。
1. 项目奖励。 在上述项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年度区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各乡镇实际完成情况另行对各类项目予以奖励。
2. 完成时效及超额完成任务奖励。① 未利用地开发、残次林地开发、废弃园地开发项目在实施方案批复后六个月内通过区级验收合格的,其新增耕地量按 5000 元 / 亩给予奖励;但验收规模与立项规模比例小于 80% ,不予奖励。 ② 旧宅基地复垦项目、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在实施方案批复后十个月内通过区级验收合格的,其新增耕地量按 5000 元 / 亩给予奖励;但验收规模与立项规模比例小于 80% ,不予奖励。 ③ 超额完成当年度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的,其超额部分的新增耕地在上述补助及奖励的基础上另行按 3 万元 / 亩奖励给乡镇(街道) 。
3. 扣回补助资金。① 项目验收后,在各级检查、督察或卫片监测中发现新增耕地非农化或非粮化,经督促未能整改恢复成水田或旱地并种植粮食作物的,责令乡镇(街道)退还该地块已下拨的区市级补助资金及奖励经费,上缴区财政。 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不收回已下拨补助金:一是在上级检查、督察、或补录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套合坡度图查验时发现项目坡度大于 25 度地块被扣减指标的;二是在上级检查、督察、或补录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套合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含生态公益林)、一级水资源保护区数据库时发现部分地块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含生态公益林)、一级水资源保护区导致不符合新规定,被扣减指标的;三是因自然资源部更新对种植作物属性归类,导致原验收合格新增耕地现状种植非粮作物(如猕猴桃、枇杷、青黛等)无法整改的;四是因干旱等气候原因导致原验收合格的水田无法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补录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时降级按旱地补录并认定的耕地等。
二、补充耕地考评办法。
补充耕地任务列入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年终综合绩效考评指标,参照市对区考核标准,规定为:总分 100 分,乡镇(街道)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年度下达补充耕地总任务的 30% 得 15 分,完成年度下达补充水田任务的 30% 再得 15 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9 月 15 日前完成年度下达补充耕地总任务的 60% 得 15 分,完成年度下达补充水田任务的 60% 再得 15 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11 月 15 日前完成年度下达补充耕地总任务的 100% 得 20 分,完成年度下达补充水田任务的 100% 再得 20 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当年度没有完成的任务继续追加到下一年度的任务中。凤凰山街道办事处、霞林街道办事处、龙桥街道办事处和常太镇的考评得分为其他三个镇考评得分的平均分。
解释单位:城厢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