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遴选办法市属有关学校的通知》(宁教人〔2022〕8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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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人〔2022〕85 号

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特支计划” 名师名校长遴选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宁德市“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遴选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教育局

2022 年10 月10 日(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遴选办法

根据《宁德市关于实施新时代“三都澳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宁德市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宁委人才〔2022〕5 号)等文件精神,对宁德市“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遴选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遴选办法公布如下:

一、政策内容

宁德市“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遴选每三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0 名(名师15 名、名校长5 名)。入选者每人奖励9 万元,分3 年平均发放,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市“特支计划”人才《荣誉证书》,纳入人才管理,享受相应人才服务。已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计划的人员,自然授予市“特支计划”人才称号,不占遴选名额、不发放奖励金。

二、认定对象和范围

1.已被认定为“宁德市中小学名校长”,现仍在我市教师进修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担任副校(园)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已被认定为“宁德市中小学教学名师”,现仍在我市教师进修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任教的人员;

3.被认定为第一、二批的宁德市特支人才、乡土人才,以及“天湖人才”未满3 年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办理流程

1.申报。 市教育局根据遴选工作需要,适时发布遴选公告。申报对象根据公告要求进行个人申报。

2.推荐。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凡出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10 种违规行为、《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 种情形、《福建省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的,一律不得推荐。

3.审核。 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及市属学校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应急管理、公安、人行等有关部门意见,各地人选还需征求所在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拟推荐对象需进行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4.评审。 市教育局对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复审,并组建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申报对象在培养期间及被认定为市“宁德市中小学名校长”“宁德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后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业绩情况,综合考量申报对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评审专家组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

5.公布。 宁德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按评选计划名额择优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后,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特支计划”人才《荣誉证书》。

四、所需材料

1.宁德市“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申报表(一式三份);

2.“宁德市中小学名校长”、“宁德市中小学教学名师”证书(复印件)1 份;

3.培养期间及被认定后的业绩材料(理论深造、课题研究、跟岗研修、指导教师、学术交流和著书立说等证明材料);

4.培养期间及被认定后的个人业绩报告1 份(2000 字以内)。

五、申报时间

2022 年起,每三年申报一次。

六、服务管理

1.跟踪培养。 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要加强对“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入选者的跟踪培养、定期考察,促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切实落实各项人才服务,强化人才关怀,优先支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人才项目。

2.动态管理。 入选者工作调动的,应提前一个月抄报宁德市教育局。新单位符合条件的,支持资金可转到新单位发放;调离宁德市教育系统的,终止支持,未发放的奖励金退回市财政局。入选“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宁德市,否则撤销其“特支计划”名师、名校长人才称号,追缴已发放的奖励金,未追缴的不得办理调动。

3.责任追究。 入选者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取消今后参评各类宁德市人才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宁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宁德市名师名校长“特支人才”遴选办法》(宁教人〔2018〕32 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中的奖励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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