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农〔2022〕159 号
关于调整《莆田市秀屿区区级粮食安全应急 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农技站:
根据区巡查组对我局巡查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莆田市秀屿区区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工作,对《莆田市秀屿区区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调整,现将新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区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2022 年9 月19 日 2022 年9 月19 日
附件 莆田市秀屿区区级粮食安全应急
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粮食生产安全,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分级储备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 〔2003〕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以下简称“储备种子”)储备和调剂工作。
第二章 计划
第三条 储备种子常年储备数量以省、市政府或主管部门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面积的用种量为原则,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种子储备任务和我区种子储备实际情况,提出种子储备年度预算方案。
第四条 储备种子的种类包括水稻、 玉米 等粮食作物,杂交水稻种子收储时间为一周年或者二周年,常规稻和其它粮食作物种子收储时间为一周年。
第三章 种子收储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种子储备具体工作:
(一)制定储备采购计划。根据储备任务制定储备作物种类、种子类型、种子数量、储备期限、储备方式,根据种子市场价格进行储备经费细化测算。
(二)选择储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采购储备种子并委托储备种子提供方代储该批种子的方式或者只采购储备种子委托第三方承储的方式落实年度储备任务。
(三)签订 种子采购、 储备协议。根据种子储备采购计划与供种方、承储单位 签订种子采购、 储备协议,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储备种子质量要求。 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协议储备相应数量、质量的种子。收储的种子须为当年生产的新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采购的种子数量、价格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储备合同签订后,承储单位按储备合同,确保及时按质按量收储储备种子,并做好储备种子入库准备和种子质量检查:
(一)储备种子入库前必须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或熏蒸、以及必要的维修,确保仓库安全、清洁、无虫、无鼠。
(二)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其中常规稻种必须达到国家良种标准以上,杂交稻种子必须达到国家二级种子标准以上。
储备种子入库后承储单位必须对种子的净度、水分、发芽率三项指标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种子质量不达标的禁止入库。进库种子质量检验报告须由检验员和承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种子的纯度项目由种子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有效的检测结果。纯度不合格的种子应重新更换新种。
第四章 种子储藏管理
第七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规范管理储备种子。
(一)严格进出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在种子进出库时要认真详细填写进出库凭证,写明作物、品种名称、来源、数量等,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并及时上报库存种子表呈送财务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表、库存一致。
(二)合理堆放种子。不同的品种分垛堆放,堆垛与墙壁、垛与垛之间留有操作通道。堆垛的高度掌握在2m 左右。
(三)设立标识牌。每个堆垛必须设立标牌卡,注明储备种子的品种、包数、数量等。每包种子必须挂有种子标签和储备专用标识,种子标签内容包含作物、品种、重量产地、入库时间等。
(四)建立储备档案。应建立储备档案,档案应包括与储备相关的文件、合同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等。
第八条 储备期间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一)加强仓库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仓库常规检查制度,确保储备期间种子数量和质量安全。
(二)定期做好仓库内外的清洁、消毒工作,做到仓内六面光,仓外三不留(杂草、垃圾、污水),保持仓库内外清洁。种子出仓时,应做到一仓一清,出一囤清一囤,防止混杂和感染病虫害。
(三)建立安全检查卡,需建立仓库内外温(湿)度记录卡、种温种情记录卡,做到每周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仓内温(湿)度、种子温度、鼠虫霉害、仓库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并做好详细记录。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储备种子安全。
(四)定期对种子质量进行跟踪检查,每季度按种子批次对种子的水分和发芽率二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检测要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
第五章 储备种子转商或回收
第九条 储备种子承储到期后,应进行转商或回收处理。承储单位应正式行文提出转商申请报告,并附购种合同、购种发票、进仓凭证等单据(复印件)一式贰份,报秀屿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后进行转商。杂交水稻储备一年期的,到期后承储单位必须全部收回未使用的储备种子。
第十条 储备种子转商须进行公开拍卖。转商的亏损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补助申请材料需附转商拍卖相关文件、种子出仓凭证、转商种子收入票据复印件等单据。
第十一条 如果因承储单位原因,造成种子在储备有效期间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六章 储备种子调拨
第十二条 调用区级储备种子需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要求调用区级储备种子,必须由需要储备种子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 拨。
第十四条 接到调拨通知单后,承储单位须向调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确保调拨的种子质量合格。调入方须抽取调入的储备种子样品以备复检。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有义务协助调入单位做好调运工作,调运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办理。调运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局。调入储备种子的镇应及时将储备种子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六条 储备种子调拨价格应本着保本的原则作价,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拨种子的品种、数量及购种价格按亏损补助。
第七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区 级财政 预算,并依规监管使用。
第十八条 区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资金的预算补助、审核与申请使用和核算等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现行的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收回违规使用资金。区财政局适时开展抽查监督。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财务实行项目专账管理,用于储备种子的各项费用开支用途必须真实、清晰、合理。购买种子和种子转商等应附有正式发票和销售合同,种子购买货款和转商拍卖收入应以银行转账支付。凡属于区级储备种子的收购、转商等用于区级储备项目的收入和费用开支等原始凭证须复印并装订成册作为储备档案。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每个年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为线上检查与线下相结合,其中:线上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线下现场检查 每季度 不少于一次;一旦发现任务不落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法依规定追究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资金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