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周宁县支行关于印发《周宁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的通知(周农〔2022〕16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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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农业农村局

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周宁县支行

周农〔2022〕164 号

周宁县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周宁县支行

关于印发《周宁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质押融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周宁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执行。

周宁县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周宁县支行

2022 年9 月14 日

周宁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有效实现方式,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份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贷款,放大金融对“三农”有效支持力度,探索壮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改革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总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着力探索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权能实现,将农村改革的红利与金融惠农支农相结合,着力缓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且存在巨大的升值空间和可能性,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担保贷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金融机构确定1-2 个村为试点村,试点村建议优先选择独立核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事务分离管理),且经营性资产较多、经济收益较好的村,探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试点工作,待试点成熟后再进一步推广。该项试点工作:主要针对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分别开展集体股权质押、个人股权质押等两项业务。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由相关金融机构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放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集体股权质押的对象:已完成改革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完成组织机构登记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个人股权质押的对象: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其有独立民事能力的18-60 周岁的成员且股权已在县农业农村局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二)贷款用途。 在试点阶段,贷款只针对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根据需要可用于启动经营项目或者扩大再生产,但不允许用于消费、购房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合规的贷款用途,并按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三)贷款额度。 ①个人股权质押业务,对成员(即个人)以户为单位,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要、承贷能力、质押股权的评估价值确定。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不超过30 万,对个别对象可适当放宽额度,最高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 万元。②集体股权质押业务,由金融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指标、财务制度、资产存量、资产质地等进行评测,视实际情况给予贷款额度。

(四)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要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为减少不可控风险的产生,贷款授信期限为3 年,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1 年期。

(五)贷款利率。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优惠利率执行,原则上应低于承贷银行农村保证类贷款利率的8.5 折,具体由承贷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六)还款方式。 原则上由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七)股权评估方式及评估机制确定。 在试点阶段,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3 个年度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平均值进行倍数放大,合理估值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规模,并确定整体授信额度。倍数放大的规模由金融机构综合考量并自行确定。

(八)质押率。 在试点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质押率,上线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九)质押登记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实行登记管理,非经登记不产生质押的效果。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部门,办理贷款时,银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并提供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质押的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并由周宁县云煌农村资产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公示,交由银行保管。

(十)贷款发放。 金融机构在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发放贷款。

(十一)贷后管理及质押物处置。 金融机构应定期回访借款人,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逾期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原因并进行催收。债务履行期满,确属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的,在借贷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处置程序。

1.协商处置。 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与借款人进行协商按规定范围内对债务进行平移转贷、减额续贷、自主催收形式,稳步推进处置工作。

2.协商收购。 借贷双方可以与借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成员(股东)协商收购,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优先回购权收购以受让双方意愿为主导,收购质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价款,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

3.委托拍卖。 在启动司法追索程序之前,金融机构也可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借款人所在村(居)委会,将质押的股权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给符合转让条件的第三人,所得价款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由周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统筹推进、协调落实措施。参与试点工作的金融机构可根据试点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先行先试制定贷款管理办法。

(二)稳步推进实施。 采取稳妥推进体制机制,同步就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信息公示、不良资产处置、农村个人诚信体系司法介入贷前审查等制度,深入开展改革探索。科学安排阶段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

(三)强化目标管理。 建立事前咨询论证、事后跟踪评估目标责任制,增强改革执行力,确保政策有效性。

(四)总结工作经验。 建立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发现问题和经验典型,积极争取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完善和修改相关政策规定建议。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试点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试点方案实施后,上级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规范性文件,本试点方案与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周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登记申请

表》(样式)

2.《周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登记核准

通知书》(样式)附件1

周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2

周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登记

核准通知书

(周)农权登记准字〔2022〕第 号

根据申请,周宁县农业农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将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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