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平市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2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1
收藏
详情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平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文件南 平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南发改价格〔 2022 〕 31 号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平市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科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

《南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2 年 9 月 14 日

南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 2016 〕 233号)、《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 2022 〕 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辖区内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平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是南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称停车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按规定的程序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立(办)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住宅小区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七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道路停车泊位设置22:00 至次日 7:00 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首停15 或 30 分钟免费停车时长。

第八条 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分类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心城区高于次中心城区,道路高于非道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不同分区、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二)停车收费实行累计递增计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防止出现长时间占用车位的“僵尸车”现象。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应确定一定的车辆免费停放时段(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第十条 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遵循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工作程序,根据供求关系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停车收费以分钟、小时为计费单位,按不同车辆类型所施划的停车位或者按实际所占用停车位数量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三)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进入政府定价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停车场除外)或者进入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时段的车辆,当天内第二次进入同一停车场(或同一地段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政府定价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按有关政策实行减免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第十五条 所有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一)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要素。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第十六条 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合法票据。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并可向市财政、税务等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提供车辆停放,收取停车费的,由公安交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市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