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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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政办规〔2022〕12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诏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22 年第十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8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 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办〔2021〕3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县城镇(含县城、建制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一)征收部门。 按照“谁建设维护、谁负责征收”的原则,配套费由县住建局负责征收。

(二)征收程序。 配套费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闽政〔2002〕53 号文件要求,持缴纳配套费的收据或者减免的审批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配套费按照现行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国库,不实行上交提留。

(三)配合督促。 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交易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明确标注已包含配套费的外,土地出让价格不含配套费。建设项目因容积率调整导致建筑面积增加而需补缴配套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配合督促补缴。

(四)信息共享。 县自然资源局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县住建局)共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等与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三、征收标准和资金用途

(一)征收标准。 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配套费类区划分详见附件2)。

(二)资金用途。 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路灯、夜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支出使用。 按照“谁征收、谁维护”的原则,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编制配套费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责任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四、减征和免征规定

(一)减免情形。 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者缓缴配套费:

1.免征项目。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公共停车场)、单建式人防工程、廉租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重新规划建设的项目,免收配套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4 层(含)以上标准厂房的项目,第3 层(含)以上标准厂房部份免征配套费。

2.减征项目。 除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外的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居住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项目、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3.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符合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省、市政府出台的配套费减免政策的,按照其政策执行。

(二)减免程序。 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补缴和退还规定

(一)补缴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配套费:1.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使用权文件公告标注面积的部分;2.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3.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措施通过改正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4.本规定出台之前应缴未缴(或已建未缴)配套费建设项目的,按照本规定标准补缴。

(二)退还规定。 建设项目缴交配套费后发现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单位可申请退还。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负责退还。

六、责任追究

(一)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七、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县制发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诏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诏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分类表附件1

诏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住宅 商业 工业

名称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附件2

诏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分类表

区域 一类区 二类区

深桥镇、桥东

镇除一类区外

内、桥东镇部分位于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镇区规划区范围内 一类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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