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办规〔2022〕9 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明溪县支持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明溪县支持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8 月22 日
明溪县支持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建设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赣州、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20 号)、《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发改振兴〔2022〕424 号)、《明溪县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方案》要求,现启动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先行先试探索建设开放发展新侨乡新路径,推动侨胞、侨资、侨智回归,促进进口商贸、服务等业态聚集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明溪落地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进口商品贸易为主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鼓励聚集发展。 为推动明溪进口商贸产业聚集发展,鼓励企业入驻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1.入驻补助。 对入驻中心的企业,自装修完毕后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入驻补助。限上企业入驻补助为50 元/平方米;非限上企业入驻补助为40 元/平方米。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牵头,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侨联等单位
2.店招奖励。 鼓励各商铺设计并制作“网红打卡”店招,对通过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特色店招按300 元/m 2 标准进行奖励,单个店铺奖励金额不超过3 万元。
责任单位:县侨联牵头,住建局、文旅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等单位
(二)支持扩大采销。 每进口并销售葡萄酒折合人民币1 万元的,给予进口商家人民币120 元奖励;每进口并销售其他商品折合人民币1 万元的给予进口商家45 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年度进口额折合人民币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再分别给予15万、30 万、60 万一次性奖励。成立明溪县侨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明溪县企业、个人提供委托进出口服务。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牵头,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商业总公司等单位
(三)仓储物流补差。 为支持山区仓储物流发展,减少企业与发达地区的成本差距,给予进口贸易企业以仓储物流补助。支持在县域内租用仓库,对年销售额超过1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每月5 元/m 2 的租赁补助,每百万元年销售额补助面积不超过30m 2 ,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 万元。支持企业进行线上贸易,企业年度商品(本地完税)发货单数超过1 万单且企业总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给予1 元/单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税务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等单位
(四)支持企业融资。 鼓励各金融机构推出“华侨回国创业贷款”等个性化金融产品,鼓励企业加入明溪县侨乡进口商品贸易协会,并通过免担保等方式获取贷款以补充进口所需资金。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象和区域。 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的区域范围当前指的欧陆风情街商圈,即欧侨广场周边一楼商铺、小吃街两侧一楼商铺,当前支持的业态重点为商贸业。根据工作推进的进展,明溪县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逐步拓展本政策支持区域和业态。
(二)定义和内涵。 本措施“从事进口商品贸易为主的相关企业”指的是上一年度或近12 个月,进口商品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限上企业”包含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下同)的批发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零售业。
(三)责任和程序。 企业需经营满一年方可申请政策支持,政策支持资格的认定,由明溪侨乡进口商品贸易协会提出并报明溪县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各个牵头部门分别负责制定资格认定、入驻补助、店招奖励、采销奖励、仓储物流补助等方面的确认、兑现相关程序,确保相关政策及时兑现。
(四)要求和责任。 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申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严格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两年内禁止给予本政策支持,两年内已发放的补贴或奖励资金将由相关部门原渠道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时效和解释。 本措施自2022 年9 月8 日生效,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明溪县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措施进行解释。以上措施与我县已出台政策重复部分,按就高原则执行。遇与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