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浦县教育
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政办规〔2022〕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 年第七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
2022 年8 月19 日
漳浦县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本县教育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发挥资金整体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本县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本县教育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 教育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教育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五条 教育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六条 捐赠资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教育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或直接签订《捐赠资助合同》,《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捐赠资助合同》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项目执行期限、具体的项目方案、捐赠资助清单和金额等。
2.各受赠受助教育机构要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捐赠资助合同》的内容对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予以认真审核,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3.捐赠资助方应将捐资款转入捐赠资助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教育机构受赠受助后必须将捐赠款统一汇入县教育局账户。
4.各教育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接受捐赠资助专用票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时,捐赠资助方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5.捐赠资助方捐赠资助款需要税前扣除的,统一由县教育局根据上述程序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或直接签订《捐赠资助合同》、审核研究是否接受捐赠资助及出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捐赠资助合同》注明定向捐赠资助有关教育机构的,由县教育局将捐赠资助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拨入或转入相关受赠受助教育机构。
第七条 教育机构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 捐赠资助的管理
第八条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漳浦县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机构各类捐赠资助事项实施统一管理,组长由分管教育县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政协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等部门领导和各商会会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捐赠资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审核、办理各教育机构接受捐赠资助的各类事项。
第九条 教育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资金或物资由受赠受助单位按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同意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后,受赠受助教育机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捐赠资助合同》,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捐赠资助项目的《捐赠资助合同》及捐赠资助收入票据复印件于接受捐赠资助后10 日内上报漳浦县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捐赠资助的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资助资金应遵从捐赠资助方意愿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学校校舍建设改造、教育教学设备购置等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师生等支出。
第十二条 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学校校舍建设以及教育教学设备购置的,要结合学校建设需求拟定使用项目计划;用于奖教奖学助学的,各教育机构要制定奖教奖学助学办法,报漳浦县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捐赠资助方捐赠资助的物品,受赠受助教育机构接受后,应将受赠受助财产登记造册,纳入单位财产管理。受赠受助教育机构使用捐赠资助财产,应当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第十四条 捐赠资助方定向捐助的资金,由受赠受助教育机构依据《捐赠资助合同》中约定的资金使用额度提出使用计划,报漳浦县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返拨,剩余资金可以滚存使用。
第十五条 捐赠资助方没有定向捐助的资金,由县教育局提出具体方案,上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用于学校校舍建设改造、教育教学设备购置和奖励全县中小学优秀教师、资助困难师生等。
第五章 捐赠资助的奖励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实行捐赠资助奖励制度
1.各乡镇场政府、漳浦盐场和各教育机构应积极欢迎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助行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要求对方捐资捐物,捐赠行为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一年度内个人或集体凡捐赠资助累计5 万元(含5 万元)至50 万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累计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奖牌。由捐赠资助方全部出资或出资50%以上建设学校校舍单体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资助方名义命名;捐赠资助方全额捐资办学校、并达到省级办学标准的,可以以捐赠资助方名义命名学校。
3.公开表彰奖励捐赠资助方,应当事先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第六章 捐赠资助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漳浦县教育局对本县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并定期公布,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二十条 受赠受助教育机构未征得捐赠资助方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教育局责令纠正。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资助财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 年3 月27 日印发的《漳浦县教育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取消漳浦县教育机构捐赠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管账户,结转资金转入漳浦县教育局代管账户,由漳浦县教育局按照本办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