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平市 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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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工信综〔 2022 〕 68 号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平市

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工信主管部门:

为做好新时期山海协作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 年 8 月 15 日

南平市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闽委发〔 2012 〕 10 号)文件精神,依据《福建省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02 〕 19 号),进一步规范泉州市每年捐赠给我市的山海协作资金的管理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山海协作资金的组织申报、研究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山海协作资金使用管理遵循 “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 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山海协作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南平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山海协作(招商引资)、区域协作工作。

(二)用于南平市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三)扶持南平市产业特色鲜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快特色产业发展。

(四)支持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区域经济技术交流、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等工作。

(五)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要求,依法依规安排相应资金。

第三章 资金发放标准

第五条 山海协作资金发放标准:

(一)每年度补助每个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山海协作(招商引资)、区域协作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山海协作(招商引资)、区域协作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南平市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中,当年度产值同比正增长1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 万元,具体贷款贴息补助标准以当年度申报指南为准。当年度使用南平市山海协作资金贴息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三)每年度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有关乡镇(街道)辖区产业特点给予单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特色产业发展经费扶持。各县(市、区)每年度获得经费扶持的乡镇(街道)原则上不超过 1 个。

(四)每年度对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用于开展区域经济技术交流、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等工作,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五)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依规安排相应资金,具体以当年度有关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山海协作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请山海协作(招商引资)、区域协作工作经费补助的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当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后,提交经费申请报告,并附年度山海协作(招商引资)、区域协作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行文报送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南平市本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当年度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后,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初审后,报送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申请特色产业发展扶持经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交经费申请报告,并附当年度特色产业发展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申请开展区域经济技术交流、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等工作经费补助的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经费申请报告,并附当年度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行文报送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申请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阶段性重点工作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当年度有关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南平市本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初审后,报送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集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后,局党组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下拨山海协作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以及企业要依法依规使用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资料完整。

第九条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南平市本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申请贷款贴息补助企业及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排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切实做好补助资金的源头管理。

第十条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将追回下拨资金,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平市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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