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人办〔 2022 〕 46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政和县文物建筑(廊桥)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和县文物建筑(廊桥)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15 日
政和县文物建筑(廊桥)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 2022 〕 19 号)《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应急〔 2021 〕 9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建筑(廊桥)消防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压实四方责任
(一)严格落实领导行政责任。 国保单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省保单位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主官为第一责任人,县保单位由属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未定级文物单位由属地乡镇(街道)挂村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间、县政府与相关部门间、文物部门与各文物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责任。
(二)明确属地政府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为文物建筑(廊桥)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建筑(廊桥)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县政府分管领导每半年、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坚持 “ 四纳入 ” ,即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平安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考核。
(三)加强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厘清文物建筑(廊桥)安全工作职责 , 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文物部门 牵头开展常态化检查巡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 公安机关 负责打击文物建筑(廊桥)犯罪,指导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急、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督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发改、财政 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自然资源、住建、民宗、林业、水利、民政、市场监管、退役军人 等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 2 次,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不少于 4 次。
(四)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坚持 “ 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 的原则。文物建筑(廊桥)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文物建筑(廊桥)安全直接责任;无使用人的文物建筑(廊桥),由属地乡镇(街道)承担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化建设
(五)加大人防投入。 切实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县文保中心工作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 2 人,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省保及以上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 A 、 B 角制度, A 角须为专职管理人员,每月补助工作经费不少于 200 元, B角为村(社区)网格员,享受网格员补助待遇;县保单位明确1 名专职管理人员,每月补助工作经费不少于 200 元;未定级文物单位的属地乡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有专人负责巡查管理;属地乡镇(街道)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绩效考评细则,明确奖惩办法,及时调整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
(六)规范物防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国保单位严格按照 “ 三防 ” 要求,配备自动防火报警设施、消防供水喷淋设施、防雷设施;省保单位要求配备自动防火报警设施、消防供水喷淋设施;县保单位要求设置微型消防站及自动加压抽水泵站;未定级文物单位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每 25㎡ 至少配置一个干粉灭火器( 5kg 以上),有条件的设置微型消防站。
(七)提高技防投入。 国保单位今年底前完成、省保及以下文物单位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落实视频监控及自动报警系统安装,提高智能巡检水平;建立健全村(居)、乡镇(街道)、公安、应急和文物部门三级视频监控共享平台系统,确保各级责任人、管理员实现文物安全远程监管、智能巡查、及时处置。
三、加强巡查管理
(八)明确巡查责任分工。 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彻底排查安全隐患,文物、民宗、消防、电力等部门要联合对文物建筑(廊桥)开展常态化检查,国保单位一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省保单位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县保单位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未定级文物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国保单位管理人员要做到 24 小时安保值班;省保单位管理人员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县保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巡查两次以上;未定级文物单位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重大民俗活动、节假日要加大检查频次,责任人、管理人必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在岗在位,及时发现和消除明火源、电气火灾、使用可燃物等风险。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九)定期开展教育培训。 属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每季度自行组织或邀请应急、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管理人员达到 “ 三会 ” 要求:即会讲防火知识、会用灭火设施器材、会组织人员应急疏散;利用应急广播、电视屏、警示牌等方式,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制作文物建筑(廊桥)消防安全管理专题片在电视和新媒体播放,将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开展多种形式的“ 以案释法 ” 普法教育活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五、强化应急能力提升
(十)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属地乡镇(街道)要建立指挥有效、反应灵敏、行动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切实组建消防应急队伍力量;同时,要针对本辖区文保单位特点,制订科学、有效、可操作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细落实应急物资准备。
(十一)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县保以上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重点开展消防演练,必要时可邀请消防部门到现场给予专业指导,切实提升灭火反应速度和扑救效果、增强初起火灾扑救能力,确保遇到重大险情下能够科学高效安全应对处置。
(十二)储备消防安全物资。 属地乡镇(街道)要规范物资储备、维护及配套管理,特别是要及时更新失效灭火器、定期巡检保养消防基础设施设备等,确保突发事件时应急物资能用、好用、够用。
六、加大财政经费投入
(十三)加强文保经费保障。 按照 “ 保运转、促发展 ” 要求,将县级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以支持县内文保单位保护和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各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大资金投入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十四)明确经费保障责任。 国保、省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和管理人员费用支出,由县财政承担;县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和管理人员费用支出,由县财政与属地乡镇(街道)按 5:5 比例分担;未定级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费用支出,由属地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十五)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按照国家、省、市帮扶政策,积极争取预算内资金、专项债、补助等文物保护资金,用以支持文物保护修缮;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七、严格督查考核
(十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县纪委、大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保护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压紧压实文物保护工作;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对排名靠后属地乡镇(街道)给予通报,对文物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失职追责。
(十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文物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