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柘政综〔2022〕4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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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政综〔2022〕48 号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进一步扶持

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柘荣县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2 年7 月29 日(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作用,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 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修订)》(宁政〔202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龙头骨干企业。 鼓励本地企业积极申报“宁德市建筑龙头骨干企业30 强”(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优化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提升资质等方式向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支持本县入选宁德市骨干企业适度参股(10%-20%)地方资源类项目,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我县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鼓励企业调增我县紧缺专业资质(含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 倍。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在受到奖励后10 年内工商注册地(含受奖资质分立)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奖励金利息。

三、发展壮大总部经济。 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用地,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设定施工产值、税收等作为前置条件。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分别安排不超过30 亩、20 亩、10 亩的总部办公用地。对建筑业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和资金建设员工公寓,符合条件纳入当地公租房建设计划的,可享受公租房建设优惠政策。

四、积极引进县外优质建筑业企业。 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总部(独立法人机构)迁移到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书面承诺10 年内不离开本县,并符合条件的,享受宁德市龙头骨干企业相应待遇,同时给予资质引进奖励及办公用房补助,特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600 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50 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 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县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奖励补助资金。

五、支持企业拓宽市场。 我县民营投资(含房地产)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依法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给予投资建设单位按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本地实力较强、信誉度较高的建筑企业单独或通过与央企、省内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担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重大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旧城区改造等方面的投资运营。

六、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 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纳税额超过一定标准,按企业对我县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本县施工企业当年在柘荣统计产值达到0.3亿元且构成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0.5 亿元且构成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1 亿元且构成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2 亿元且构成地方经济贡献达到4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3 亿元且构成地方经济贡献达到6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4亿元且构成地方经济贡献达到8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0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5 亿元且构成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同时,每年对在科技进步、抢险救灾、创先争优、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七、推进建筑科技创新应用。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申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0 万元;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通过评审的,奖励10 万元;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的,奖励5 万元。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人才教育培养力度,除中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由县政府财政承担年终结算。不符合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获得一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按规定破格申报工程师。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对于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150 万等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特种工种工人直系子女教育给予优先照顾待遇。

九、健全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鼓励企业申报优质工程、优秀工法,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获得部、省、市优工程项目的,根据相应级别的优质工程,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给予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2%、4%、6%的创优增加费。本地企业创“鲁班奖”奖励50 万元、“闽江杯”奖励10 万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措施,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合力,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由柘荣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奖励补助事项由县财政兑现,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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