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建房〔2022〕4 号
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推广
(一)开发企业在制作展板、沙盘、楼书、图册、 APP 软件等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比例关系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调整销售宣传材料。
(二)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事项: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预售人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对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绿地、公共停车空间划定的区域范围和面积进行公示。 项目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开发企业还应展示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4 、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 、 “ 一房一价 ” 表,公示的表价不得超过申请预售报备价格;
6 、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内容包括:商品房户型、面积、公摊面积、预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
7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并提示所有购房款必须存入监管账号。购房款包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等款项。
8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 、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10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
11 、《浦城县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见附件);
12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公示代
理销售商品房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
13 、不利因素的提示。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三)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四)预售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费用;
2 、以捆绑搭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3 、以减免若干年物业费作为销售优惠条件;
4 、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5 、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五)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或办事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六)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并向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在项目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不得用 “ 以房养老 ” 名义向中老年客户进行推广宣传、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
(八)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全装修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 ~ 3 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三、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
(九)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十)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非交付标准的其他装饰应醒目提示和现场讲解说明。
四、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
(十一)开发企业对商品住房的整体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总责。正式交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销售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浦城县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7 月 28 日
《浦城县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属违法销售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即是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的即是风险。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六、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即是风险。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八、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十、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即是风险。
十一、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即是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