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规〔 2022 〕 14 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南平市 光伏产业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直属机构:
《支持南平市光伏产业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支持南平市光伏产业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大做强光伏产业要求,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重大历史机遇期,着力推进我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打造产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和亮点,加快建设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产业引育支持
(一)支持产业链延伸。 加快引进对全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引导现有骨干新能源产业链企业实施一批产业提升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二)支持建设或改造洁净车间。 对设备投资额达 1 亿元以上的光伏制造企业建设或改造洁净车间达万级,按不超过 500 元/ 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厂房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三)支持设备购置。 对项目设备投资额达 1 亿元以上的光伏制造项目设备予以 10% 的设备购置补贴(含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超过 5% 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市工信局
二、产业应用支持
(四)支持光伏产品推广。 使用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支持光伏电站建设,推广分布式光伏应用,充分发挥光伏市场发展对光伏制造的拉动作用。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南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五)推广光伏应用示范。 推进我市光伏制造企业、储能企业、光伏应用企业的串链,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参与光伏 + 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积极向省能源局推荐。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南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六)大力推进光伏照明。 城市、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建道路等照明设施,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市城管局
(七)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用地。 在符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且确保项目建设不新增生态破坏、不造成生态退化、不影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情况下,支持结合特色种植的药光(农光)互补等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八)屋顶光伏应用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 统筹考虑日照角度和整体建筑美观的协调性,坚持设计先行,实现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设施与城镇建筑风貌相协调,与农村建筑立面图集要求相符合。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三、财政金融支持
(九)支持争取财政奖补资金。 支持我市光伏制造企业申报新建扩能、关键技术突破、贷款贴息等财政奖补资金。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光伏制造企业发展,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厂房代建、设备租赁等方式进行扶持。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纳入我市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库,在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奖励和优惠政策;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参与南平市政银企对接活动,开展“一对一”金融服务对接,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需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光伏制造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工信局、人行南平市支行、南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与我市现有政策相同奖励事项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奖励;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