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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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人综〔 2022 〕 112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政和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18 日

政和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 “ 五促一保一防一控 ” 要求,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促进全县第三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发〔 2016 〕 3 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南政综〔 2017 〕 62 号 ) 、《关于印发南平市促进商贸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南商务〔 2021 〕 14 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一)上规入统奖励。 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 2000 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及科技推广和应用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 1000 万元;居民服务修理、机动车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新闻出版业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 5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二)营收贡献奖励。 对于在统规模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 10%-20%(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 当年营业收入增幅 20% 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文体旅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民政局、三产办。

二、扶持非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一)上规入统奖励。 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水利管理、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卫生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 2000 万元;土地管理、教育、房地产服务管理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 1000 万元;养老、社会工作等行业企业营业额达 5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

(二)营收贡献奖励。 对于在统规模以上的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 10%-20% (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 当年营业收入增幅 20% 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卫健局、民政局、三产办。

三、扶持交通物流仓储业发展。

(一)上规入统奖励。 在政和县注册且营业性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落户政和的物流企业(对现有道路货运企业且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政和县境内的),升级为规模服务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对装卸搬运仓储业、管道运输业等其他营利性企业升级为其他营利性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营收贡献奖励。 对于在统规模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 10%-20% (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幅 20% 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三产办。

四、扶持批发零售业发展。

(一)上限入统奖励。 对当年新增入统的批发、零售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 万元;当年新增入统的批发、零售个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二)营收贡献奖励。 对往年入统的限上商贸企业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达到 20%-30% (含)且增量达 200 万元(含)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往年入统的限上商贸企业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达到 30% 以上且增量达300 万元(含)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五、扶持住宿餐饮业发展。

(一)上限入统奖励。 对当年新增入统的住宿、餐饮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 万元;当年新增入统的住宿、餐饮个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二)营收贡献奖励。 对往年入统的限上商贸企业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达到 20%-30% (含)且增量达 100 万元(含)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往年入统的限上商贸企业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达到 30% 以上且增量达150 万元(含)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六、附则

(一) 本政策奖励范围主要对在县内注册的当年新增和现有规模以上企业予以相应奖励;鼓励全国性、区域性企业在政和县设立总部基地或子公司,达到上规标准并入统的,也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二) 享受本政策措施奖励的企业需是下一年度统计在库的企业,否则不享受;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若福建省、南平市新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按 “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不再重复予以奖励。

(三)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解释权归县三产办、工信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附件:政和县第三产业规模企业奖励申报表附件

政和县第三产业规模企业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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