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泉台农业融合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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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泉政规〔 2022 〕 1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泉台农业融合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 2021 〕 20 号),进一步深化泉台农业交流合作,促进泉台农业融合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产业融合。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省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基地项目。对新落地台资农业项目实际投资达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按投资额 1%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由市、县两级各承担 50% 。加快市级泉台农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建设,新建设项目或基地,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 5 万元。鼓励台胞台企来泉发展设施农业,台胞台企在我市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补助项目。台胞台企在本市经营的海洋生物制品生产线、远洋渔业、养殖设施、工厂化养殖改扩建等项目,享受同等补助政策。推动泉台两地更多企业共同参与农业领域技术标准研制。加强与台湾农业界和知识产权界的合作交流,吸收借鉴台湾在 “ 米、茶、渔 ” 等特色农副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发展中的经验做法,推动泉州 “ 名特优稀 ” 农副产品加强商标注册、运用、宣传和推广。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文旅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深化科技合作。 加大对台湾农业技术交流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扶持力度,对中心开展的泉台技术交流对接活动,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台胞到中心创办农业企业,提供适当的农业生产用地和住宿、科研条件,共享仪器设备,合作申报省、市科技项目。聘请台湾专家担任国家星创天地的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水利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可纳入省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指南及产品目录,统一发布。围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生态保护修复、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林业碳汇等重点领域,鼓励与台湾高校、科研院所、林业企业等单位联合开展攻关研究。鼓励泉台农机企业联合开展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创新,支持推荐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台湾农业技术交流推广中心(市农科所)

三、加大园区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申报成功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 10 万元奖励。适当降低园区台资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门槛,在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带动农户数量等方面,按认定标准的 60% 计算,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将台湾农民创业园(惠安)、闽台融合发展产业园(永春)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建设。进一步建立园区评价体系,对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在全国同类园区评比中排名进入前三位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对省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在全省同类园区评比中排名进入前三位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5 万元和 10万元奖励。积极安排和推进园区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园区内符合优惠电价的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生产用电优惠,推行集安装、调试于一体成套租赁的 “ 泉电 e 享 ” 报装用电模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四、促进人才交流。 鼓励泉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农业人才双向交流。支持设立台湾青年农业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开展两岸大学生农业教学实践活动,对招聘台湾青年来泉就业,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的农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积极引导台籍科技人才及团队来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鼓励从台资企业选派台籍科技特派员。台胞在泉从事农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和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泉台胞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称,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台港澳办、科技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

五、推进种业创新。 鼓励台湾高校、科研机构及种业企业参与泉台农业优良品种交流,支持开展合作研究,引导泉台合作开展联合攻关的科研项目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共同培育 “ 两岸种苗 ” ,鼓励两岸种业在品种研发、资源利用、品牌建设等方面双向交流。对台胞台企在建设种子种苗基地、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种业创新攻关等方面,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科技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

六、加强乡建乡创。 鼓励支持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文创等乡建乡创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推荐申报省级闽台乡建乡创奖补项目,省住建厅奖补 50 万元 /个;未列入省级奖补名录的项目,择优列入市级奖补项目,市住建局按 20 万元 / 个予以补助。对台湾团队参与乡村建设 “ 五个美丽 ”创建的案例,积极推荐参评省、市级典型案例。对委托台湾团队开展陪护式服务的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优先列入省、市级扶持名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台港澳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七、开展交流对接。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海峡两岸(泉州)农产品采购订货会专项资金 150 万元,通过全面展示海峡两岸以及“ 一带一路 ” 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市场升级、包装营销、技术革新和产品创意等方面的丰硕成果,为两岸农业深度融合发展打造新平台。鼓励开展泉台合作交流、展销展示活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泉台农业技术(品种)交流及农产品展示、展销、对接活动,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八、强化金融服务 。鼓励在泉金融机构推广 “ 台企快服贷 ” 产品,创新适合台资农企的专属金融产品,制定专门授信方案,提供差异化信贷、利率和担保政策优惠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台胞台企提供金融政策、融资贷款、项目咨询及风险评估等金融服务便利。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响应《泉州市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颁发工作方案》, 扩大 “ 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 ” 应用覆盖面。推广 “ 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 ” ,向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发放信用贷款,适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台港澳办、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泉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九、保障项目用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在我市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对台胞台企等设施农业经营者发展作物(含花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需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引导经营者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使用二级保护(含)以下生态公益林和二级保护(含)以下林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台胞台企相关项目用林申请、林木检验检疫申请等审核审批开设绿色通道。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台胞台企经营者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0 〕 43 号)规定实行备案管理手续后可动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十、优化通关环境。 鼓励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积极指导地方和进口引种企业规范建设隔离检疫圃,快速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建立零等待无缝隙服务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手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 的公告》(公告 2019年第 212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泉州对台贸易口岸检验检疫监管设施,争取泉州口岸取得海关总署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入境口岸资质,推动台湾农业良种引进和繁育。

责任单位:泉州海关,市商务局(口岸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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