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科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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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科规〔2022〕3 号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漳州市

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突破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我局制定了《漳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7 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资源,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漳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创新联合体的备案核准和管理评估工作。负责制定与市级创新联合体相关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创新联合体是由漳州市产业龙头(骨干、领军)企业牵头发起,产业链相关企业充分参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支撑,广泛联合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科技项目、建设和引进新型创新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的创新型、自主型、任务型利益共同体。

第二章 组建方法

第四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发起,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后,由市科技局备案核准组建。

第五条 组建市级创新联合体需具备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组建协议、首席专家(工程师)四个条件。具体如下:

(一)牵头单位。

1.牵头单位应为在漳州市注册登记的省市产业龙头(骨干、领军)企业,重点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2.牵头单位一般为1 家。

(二)成员单位。

1.成员单位可为具备创新能力的任何类型市场主体;

2.成员单位应与发起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3.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条件;

4.企业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且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发起单位或其他成员单位有效互补;

5.成员单位一般4-8 家。

(三)组建协议

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之间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组建和存续时间,技术创新目标和具体任务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约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及违约责任和追责方式。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

(四)首席专家(工程师)

牵头单位应选聘一名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高层次人才作为创新联合体首席专家(工程师),引导创新联合体发展。

第六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在组建时,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漳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和工作计划,市科技局根据情况给出是否准予组建的意见。若同意组建,将以“漳州市××创新联合体”进行命名。

第七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备案申请常年受理。

第八条 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创新联合体,凭认定文件可直接备案为市级创新联合体。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优先推荐承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优先推荐建设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三)优先布局市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四)享受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

(五)支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承接各类定向委托或联合体内部自行组织的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局将优先在市级创新联合体试点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的改革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漳州市各类政策引导基金支持市级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市级创新联合体建设。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创新联合体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市级创新联合体应于每年3 月31 日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情况;

(三)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

(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

(五)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在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期间,不得自行解散。如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五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要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的,取消其市级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其他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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