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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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自然资规〔2022〕4 号

关于印发《 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

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6 月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

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三元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制度,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 号)、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三明市三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企业(不含工业园区),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仓储用地是指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第四条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购补偿可按照评估或协商方式实施,由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具体如下:

(一)评估方式:

1.土地补偿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 至3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上述评估机构同时对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重置价进行评估,其中:无产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 至3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由区人民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认定。

5.按时交地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6.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 被收储(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在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新取得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或购置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土地和房产固定资产再投资额超过原土地及建构筑物两项补偿费总额的,凭购买合同、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未达到上述两项补偿费总额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已使用年限,其中:划拨用地修正系数为0.7,出让用地修正系数按剩余年限修正(详见附表1),已使用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

2.建构筑物工料费 。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2)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3)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 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 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 。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6万元/亩补助。

5.按时交地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 万元/亩奖励。

6.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 被收储(征收)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在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新取得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建设或购置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土地和房产固定资产再投资额超过原土地及建构筑物两项补偿费总额的,凭购买合同、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固定资产再投资奖励,未达到上述两项补偿费总额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工料费)、搬迁补助等三项费用原则上按“签订合同后30%、移交产权证原件后30%、交地后40%”分三期拨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时交地奖励、退城入园奖励等三项费用根据实际交地和退城入园情况,据实审核拨付。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涉及市、三元区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土地资产必须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三元区人民政府优先收储,不得擅自转让。市、三元区两级法院在进行有关土地资产处置时,提前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联系,对列入土地收储计划的项目,优先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三元区人民政府进行收储。

第七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企业建、构筑物及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经公开处置后的变价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级国库。

第八条 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今后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前与其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的执行。

附件:1.工业用地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表

2.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3.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附件1

工业用地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表

附件2

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附件3

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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