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办规〔2022〕3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建阳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项目
后期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建阳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后期管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6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项目后期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巩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成果,确保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项目长期、稳定发挥生态恢复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期管护,是指治理项目完工后,对治理项目进行管理与维护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的矿山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 治理项目后期管护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属地管理、建管并重、权责明确;
(二) 谁受益、谁管护,谁损坏、谁修复。
第四条 治理项目后期管护范围以治理项目竣工图范围为主,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周边直接影响到项目治理成效的范围纳入后期管护范围。
第五条 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工程以设计方案和竣工图所包含的生物和工程治理措施为主,主要包括植被、道路、边坡、水沟(渠)及配套工程等。
第六条 治理项目后期管护效果不应低于设计方案的设计规范标准。
第七条 治理项目后期管护费用从以下三个渠道统筹安排:
(一) 区级财政预算;
(二) 统筹各类治理项目结余资金;
(三) 治理项目管护收益。
第二章 后期管护主体
第八条 治理项目完工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项目质保期内的后期管护,施工单位应制定质保期内矿山治理项目后期管护方案。
第九条 质保期满,项目质量符合相关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或施工合同等相关规定的,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程序依规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期管护、经营。移交时应完善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方案,专家组验收意见,主管部门本案批复以及项目区图纸、四至范围、设施清单等。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落实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通过承包、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治理项目后期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履行合同以外,还须服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后期管护工作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后期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将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管护和工作经费,保障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区直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涉及水利、生态、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业务,相关单位应加强技术指导;
(二) 水利、生态、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 公安机关对破坏已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成果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具体治理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制度;
(二) 明确治理项目管护监督责任人、落实管护队伍和管护措施;
(三)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治理项目设施产权、管理权、使用权;
(四) 建立巡排查机制,建立巡查台账,落实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治理项目工程的行为;
(五) 组织管护队伍对工程设施已毁坏或植被成活率低的治理项目,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维修或项目提升;
(六) 加强对通过承包、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治理项目后期管护权管护主体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治理项目用途或破坏治理项目,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治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管护效果差、破坏工程设施及挪用管护资金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个人出资或社会资本出资对矿山进行治理的,相关管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