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文旅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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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办规〔 2022 〕 1 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明市促进文旅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促进文旅消费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促进文旅消费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复苏振兴全市文旅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 A 级旅游景区免费开放月。 鼓励全市 A 级旅游景区 6月开展首道门票全免优惠活动。对实行首道门票全免优惠政策的收费 A 级旅游景区(由市文旅局予以公布),每家补助 5 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百场网红打卡地抖音直播活动。 在全市原有 20 个网红打卡地基础上,再评选 20 个网红打卡地。鼓励各网红打卡地开展线上直播活动,推出和销售一批文旅消费优惠套餐。每个县(市、区)奖励一家年内通过抖音账号开展不少于 10 次直播(每场累计观看超过 1000 人次)、直播累计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网红打卡地,每家奖励 3 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出千桌“全宴三明”旅游团餐。 鼓励“全宴三明”授牌餐厅和旅行社合作,推出一千桌“全宴三明”旅游团餐(团餐标准由市文旅局予以公布)。( 1 )对年内承接 20 桌以上“全宴三明”旅游团餐的餐厅,每桌奖励 200 元;对年内承接 50 桌以上“全宴三明”旅游团餐的餐厅,每桌奖励 300 元;每家餐厅年度奖励不超过 3 万元。( 2 )对年内从市外引入消费“网红打卡全宴”产品的游客达 1000 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在原有 80 元 / 人次奖励的基础上,每人次再叠加奖励 10 元。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启动万人“全闽乐购 · 惠游三明”消费满减活动。 在银联云闪付平台开展文旅促消费活动,发放 2.3 万个满减优惠名额。( 1 )消费者购买“厦明山海康养年卡”时,可享受立减 50 元优惠。( 2 )消费者参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的三明本地旅游团时,满 99 元立减 25 元。( 3 )消费者参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的三明周末微度假(住宿 2 晚)旅游产品时,满 400 元立减 200 元。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出百个夜游消费打卡点。 加大对三明新业态夜游消费产品的推广,推出 100 个夜游消费打卡点、 100 项夜游消费优惠措施,释放夜间文旅消费活力。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出“智慧游三明”平台文旅消费百万优惠。 鼓励全市文旅相关企业入驻“智慧游三明”小程序平台,通过平台开展促消费活动。( 1 )对 6 月 30 日前入驻平台的企业,优惠收取 9.9元上线费用,享受平台优惠活动。( 2 )“周三会员日”发放平台商户通用满减券, 6 月— 8 月共发放 12 期,每期(每周三)发放5 万元满减券。( 3 )鼓励基层工会在“智慧游三明”平台、明品明味街开展工会福利团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 )鼓励各银行机构参与平台互动,推出满立减、秒杀等各类活动。

责任单位:市文旅集团,市财政局、文旅局,市总工会

七、百万资金奖励旅行社“引客入明”。 发挥市区过夜奖、航空旅游奖、旅游专列奖、联盟联点奖、大型团队奖、网红打卡全宴奖作用,激励旅行社全方位、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进一步做旺旅游人气。具体按照《 2022 年三明市旅行社地接奖励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落实万名职工疗休养。 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做到“应休尽休”。出台基层工会职工疗休养活动专项补助办法,动员组织万名职工参加疗休养,鼓励基层工会就近就地开展疗休养活动。

责任单位 : 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党工委,市财政局、人社局、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再创建 22 个区域精品研学点,组织万名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开展研学活动。教育系统的研学旅行,可委托包含旅行社在内的符合研学条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接。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开展万人红色教育培训。 依托市委党校,积极组织主体班次、专题班次和外培班次 200 期,培训人数 10000 人次,围绕全市红色旅游资源及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现场教学点,开展每期平均 2 天的现场教学活动。

责任单位 : 市委党校、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上措施自 2022 年 6 月 2 日起执行,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七条至第十条措施有效期三年,并适时调整年度目标,由各牵头单位具体解释。措施中的补助、奖励条款在不与中央和省上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措施第一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与三元区财政按 5 : 5 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财政按 2 : 8 比例分担。措施中涉及市、县(市、区)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经营和分担出资奖补费用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客观调整因素,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业绩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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