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光政规〔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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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政规〔2022〕8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光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光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2 年5 月31 日

光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提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生活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4〕188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二、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光单位)、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营业性场所、营运车辆、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个人征收标准:城区范围内的住户按每月每户9 元收取,暂住人口按每月每人3 元收取(每户最高不超过9 元)。

(二)单位征收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光单位)、部队、人民团体、企业,按在册人员每人每月3 元标准收取,另有规定的除外,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酒店、茶馆、小吃店等餐饮行业:营业面积在20 平方米以内的按20 元/月收取;营业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上的,除应收20平方米的20 元/月外,对超出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0.5 元/平方米·月计征。

2.鲜花、玻璃、装潢、理发、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洗车、澡堂、桑拿、足浴、美容美发、家用电器店行业:营业面积在20 平方米以内的按18 元/月收取;营业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上的,除应收20 平方米的18 元/月外,对超出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0.5 元/平方米·月计征。

3.宾馆、旅社等住宿行业:按床位每月每床5 元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数的60%计算。

4.文化娱乐等场所:

(1)影剧院、舞厅、网吧、游戏机店等:营业面积在50 平方米以内的按20 元/月收取;营业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的,除应收50 平方米的20 元/月外,对超出5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0.5元/平方米·月计征。

(2)卡拉OK、KTV 等:营业面积在50 平方米以内的按40 元/月收取;营业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的,除应收50 平方米的40 元/月外,对超出5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0.5 元/平方米·月计征。

5.日用百货、食杂、家具、彩票销售、服装、货运、仓库、冰库等商业网点:营业面积在20 平方米以内的按15 元/月收取;营业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上的,除应收20 平方米的15 元/月外,对超出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0.5 元/平方米·月计征。

6.商业城、集(农)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2 元/平方米·月计征。

7.超市:营业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内的按1.0 元/平方米·月收取;营业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除应收500 平方米的500 元/月外,对超出50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0.1 元/平方米·月计征。

8.摊点:小商品摊、流动摊点20 元/月·个;水果摊点30 元/月·个;水果批发店、早夜市饮食摊点50 元/月·个。

9.废品收购店:营业面积在20 平方米以内的按50 元/月收取;营业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上的,除应收20 平方米的50 元/月外,对超出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1 元/平方米·月计征。

(四)营运车辆征收标准:从事城市客运的车辆、面的、小车每月每辆4 元;中巴车每月每辆8 元,大客车每月每辆10 元;货运车辆按吨位征收,每吨2 元/月。

(五)建筑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一次性征收。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但用户要求环卫部门特约服务的除外。

六、县城管局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一)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有安装水表的住户、单位和个人,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垃圾处理费。

(二)自备水源的单位、住户和未安装水表的用户以及漏户、摊点、建筑垃圾、外挂车辆、中洲市场、坪山市场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征收。

(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含驻光单位)、人民团体(按上年末在册人员),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委托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未纳入的,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征收。

(四)营运车辆委托县运管所代征。

(五)镇岭市场委托市场服务管理中心代征。

七、对城乡低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经有关部门或乡(镇)出具证明后,由县城管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其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八、征收单位及各代征单位凭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进行征收。

九、各代征单位应将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次月5 日前全额汇入县财政收费专户,各代征单位的手续费按缴费额5%的比例返还。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逾期天数每日3‰加收滞纳金。违反本暂行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管局责令整改,并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进行处罚。

十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定期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挤占、挪用,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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