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1
收藏
详情

平急

闽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梅政综规〔2022〕3号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建设项目 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目前,我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执行的是2017年实施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镇)。为了加强我县城乡建设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停车配建更切合闽清实际,实行差异化停车位配建政策。依据相关规定我县制定了《闽清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经2022年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闽清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闽清县行政区域内范围内建设项目(文旅项目除外)的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各乡镇充分挖掘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空间,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公共设施、未利用地以及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开展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以弥补停车位配建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依据各乡镇地理位置、人口、经济条件、购买对象以及结合各乡镇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使用及销售等实际情况,将全县划分为五类区,一类区:城区(梅城镇、梅溪镇、云龙乡);二类区:坂东镇、东桥镇、白中镇;三类区:白樟镇、金沙镇、池园镇、塔庄镇;四类区:省璜镇、下祝乡;五类区:桔林乡、三溪乡、上莲乡、雄江镇。

第四条 类区停车位配建标准

按照《技术规定》的标准进行系数折减:一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100%执行;二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80%执行;三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70%执行;四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60%执行;五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50%执行。

第五条文旅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技术规定》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六条建设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应符合本规定。本文件颁布之前的建设项目,已有规划条件的,按原规划条件执行;未出具规划条件的,应按本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根据城乡发展、机动车发展趋势及交通政策的变化等,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附件:

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非机动 车车位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标准机动

四、五星级 0.6~0.7 0.4

车位间客房

一般旅馆

0.3 0.5

商业办公(写字楼 ) 1.2 3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0.8 4

其他办公

商业 车位/100 m²建筑面i积 0.6 8

餐饮、娱乐 车位/100m²建筑 积 1.2 4

批发市场 1.2 2 市场

车 位/100m'建筑面积

生鲜超市中心店

1.5 8

非机动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标准机动

车车位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m建筑面和 0.8 5

风景区 车位/1hm²占 地面移只 6.0 1

城市公园 车 位/1hm²占地面积 3.0 5

展览馆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0~1.5 5

省级医院 1.2 4

车位/100 m²建筑面积

其他医院

0.6 4

车位/100座

馆 二类体育馆

2.0~3.0 30

电影院 2.0 30 影剧

车位/100座

院 剧院

3.0~4.0 20

火车站 2.0 4

机场 10.0 1

交通 建筑

车位/1000名旅客 (最高聚集人数)

码头 2.0 4

4.0 4

每户建筑面积> 150 m 1.5 1

每户建筑面私只90~ 150m² 1.2 1

车位/户

每户建筑面移 415~90 m² 0.8 2

0.5 2

综合性大学 6 50

中学 3 40

车位/100名学生

小学 2 20

幼儿园

1.5 5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