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开放式养殖用海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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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政办规〔2022〕8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诏安县开放式养殖用海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管理

办法的通知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开放式养殖用海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2 年第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5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开放式养殖用海使用权市场化配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殖用海秩序,科学合法合理利用海域资源,深入推进海域使用权改革工作,切实保护养殖户利益,促进渔区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适用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条款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指各沿海乡镇包括四都、金星、梅岭、桥东、深桥5 个乡镇。

第三条 诏安县辖区内海域开放式养殖用海包括诏安湾外海域、诏安湾内浅海海域、诏安湾内滩涂、宫口湾滩涂养殖用海。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必须依法开展。

海域使用权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赠与、作价入股或交换,海域使用权发生转移或变更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方将海域经营权租赁给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发包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发包方将海域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由其履行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收回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若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县政府不予批准续期,并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属地乡镇要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

收回的海域使用权均统一纳入市场化配置范围。

第六条 各沿海乡镇和相关部门开展海上养殖区清理整治,确保拟出让养殖海域范围内现状无其他非法附属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章 滩涂勘界

第七条 滩涂勘界是为解决长期以来滩涂海域行政管辖区域界线不清,维护沿海滩涂养殖区的社会安定稳定,有利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为各沿海乡镇、村(居)委会提供管辖范围依据。

第八条 沿海各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各村(居)委会海域滩涂调查勘界工作。委托并配合第三方勘测技术单位根据各村(社区)传统养殖滩涂开展勘测工作,由沿海各乡镇及村(居)委会对所属滩涂养殖区块进行确认并签订勘界确认书,第三方勘测技术单位结合我县养殖规划、水产养殖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开放式养殖规划布局形成全县滩涂养殖用海勘界图。

第四章 市场化配置

第九条 诏安县辖区内海域开放式养殖用海统一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相关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

第十条 拟出让开放式养殖海域范围内无附属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未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人须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竞买。鼓励我县国有企业参与竞拍。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准备期间发生的前期费用纳入出让价款。

第五章 二级市场化配置

第十三条 本着尊重传统养殖用海、促进当地群众海上养殖生产发展、保障本地村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诏安湾内浅海或滩涂海域使用权的持证主体须将海域使用权委托给所属沿海乡镇管理,通过转让、出租、发包等形式将海域使用权进行二级市场化配置,但应统筹辖区内村民养殖用海需求。

第十四条 通过市场化配置取得诏安湾外养殖用海可以采用公开挂牌出租、转让等形式进行二级市场化配置,具体实施方案应符合诏安县海上养殖发展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期限不得超过该海域使用权证的用海期限。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发包遵照《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征收标准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出让、转让、出租的海域使用金按《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征缴。

第十八条 海域租金收取标准。以协议出租海域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制定收取标准;以挂牌出租海域的,海域租金收取标准按竞得价款收取。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通过二级市场化配置取得的收益,由持证主体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海域所辖乡镇作为综合管理费用,具体支付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一律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或各乡镇“三个中心”平台规范运作。县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招标监管服务中心依权限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二级市场化配置海域资源的标的物内容和竞标人资格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要依法加强对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的海域使用金的征缴。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海洋渔业局、诏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海域行政管理经费保障、海上养殖日常巡查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沿海乡镇、村(居)委会要根据《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养殖管控网格化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漳海渔〔2022〕10 号)要求,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好属地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诏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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