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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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办规〔 2022 〕 11 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漳平市农村集中式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发挥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平市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0 日

漳平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式,管理好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确保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系的通知》(水农〔 2019 〕 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 “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 ” 的原则,明晰集中式供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护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五条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 三个责任 ” ,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 三个责任 ” 要在有关媒体、网站公示。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千吨万人以上(含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建立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推行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可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等模式,鼓励推行专业化公司管理和服务,加快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定期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确保供水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设立标志牌,介绍工程概况,明确责任人及责任人电话、供水服务电话。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水源水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开展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水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 “ 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 的原则,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规模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价应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定水价,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价根据漳发改价〔 2020 〕2 号文件,各供水单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条 水费收入要设专账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

第三章 资金补助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原则上不重复补助。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主要通过收取水费来解决。市水利、财政或其他部门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补助或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水源工程、过滤池、水处理设施、蓄水池、输供水主管建设,入户管网、计量设施由乡村、群众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补助资金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三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央、省、龙岩市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按中央、省、市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期限 3 年。

附件:市直有关部门职责附件

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发改局: 负责与省、龙岩市发改部门衔接,做好中央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审核转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核定 “ 千吨万人 ” 规模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集镇供水工程和跨村供水工程水价。

市财政局 : 负责审核转下达中央、省、龙岩市及地方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工作,落实资金筹措和财政扶持政策。

市水利局 :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与省、龙岩市水利部门衔接,做好地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转下达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做好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卫健局 : 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抽检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指导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

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 : 负责供水人口 1000 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农村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督指导,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防止农业生产和养殖业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市自然资源局 : 负责项目用地的选址和土地预审,提出符合我市土地政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条件;负责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市林业局 :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林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指导,防止林业生产的农药化肥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市住建局 : 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公安局 : 负责依法查处、打击破坏供水设施、偷水窃水的违法行为。

国网漳平供电公司 : 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安全供电,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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