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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综〔2022〕77 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人民武装部关于
印发云霄县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武装部,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 位:为提高我县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县政府、人武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云霄县鼓励大学生应征入 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人民武装部
2022 年5 月7 日
(此件主动公开)云霄县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适龄青年参军热情,努力提高大学生征集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规,在国家及福建省现有的大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复学升学,以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云霄县入伍的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招收的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在校的大学生(含大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称高级工和预备技师)。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大学生征集入伍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兵役机关负责牵头协调和征集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历审定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和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公安部门负责政治考核和办理落户云霄手续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经费的预算、拨付、监管和创业贷款等工作;组织部门负责落实报考有关岗位数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考录和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就业服务等工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税费减免等工作。
第四条 兵役机关要会同教育部门把相关兵役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军事理论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保证学生掌握基本的兵役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学生军训期间,兵役机关组织不少于1 课时的兵役政策宣讲。
第三章 入伍优待
第五条 兵役机关要为大学毕业生、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参军入伍开辟“绿色通道”,应征时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安排兵种去向。
第六条 在异地就读的大学毕业生、高级工和预备技师返乡应征的,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费,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累积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 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条 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研究生(含在读研究生)不低于25000 元,本科、专科毕业生(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分别不低于20000 元、15000 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新生)不低于5000元,进藏、进疆或到国家发布的其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的大学生士兵,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研究生、本科、专科(含在校生和高校新生)分别再增发5000 元、3000 元、1000 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统一安排,教育、兵役机关在新兵入伍3 个月内审核确认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到位。上级对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年优待金按优待金标准的120%发放,大学在校生和大学新生应征入伍的,年优待金按优待金标准的110%发放,进藏、进疆或到国家发布的其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的大学生士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统一安排,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九条 给予在我县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高级工和预备技师)视力矫正手术费用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0 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教育、兵役机关在新兵入伍3 个月内审核确认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入伍青年医疗证明、正式发票、毕业证书和入伍通知书于当年年底审核发放完成。
第十条 大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个人受到以下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以下比例增发当年一次性优待金: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荣立二等功、荣立三等功、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当年优待金发放标准的150%、80%、40%、15%增发一次性优待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统一安排,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者,按最高奖励等级发放优待金。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部队立功受奖通知书和喜报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官兵家中并予以宣传。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员工,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所在单位为其保留工作岗位,退役后三个月内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服役年限计入本人工龄。鼓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入伍服兵役期间暂缓履行协议,退役后继续履行协议,服义务兵役的时间计算为工龄,不计入服务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经部队批准选取为士官或者提升为军官的,免除其履行协议的义务,不作违约处理。其他定向类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可参照此条执行。
第四章 退役优待
第十二条 每年安排全县公务员招录总数的10%、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享受加分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村(居)两委班子成员选配时,优先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民兵连长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选配。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退役军人事务、人社等部门每年召开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五条 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房;符合选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
第十六条 大学生退出现役2 年内,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3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10-15 万元由财政按规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 年,具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与银行负责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 县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各部门大学生征集优待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查,按照规定程序,对落实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全县所有高中学校(含普高、职高、中专及技校)学生凡年满十八岁必须参加兵役登记。
第二十条 因个人思想原因造成退兵的,除收回优待补助和一次性奖励金外,还应承担不低于当年优待标准的经济责任,并由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教育部门进行1 周以上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退兵所产生费用由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同时,县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个人档案备注为“逃避服兵役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兵役机关每年12 月份组织对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优抚优待落实、征兵工作任务完成、征兵“五率”(报名率、上站率、合格率、择优率、退兵率)进行督查评比。根据年度征集任务,每多完成1 名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乡镇,奖励10000 元;每少征集1 名大学毕业生的乡镇,罚没10000 元,奖罚款项由县财政负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 年。2022 年春季入伍新兵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