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人综〔 2022 〕 63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
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和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和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南建房〔 2021 〕 7 号)精神,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工作目标,按照 “ 一城一策 ” 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本县及县外人员到城区购房,提升我县城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实现大城关战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行购房补贴政策
享受购房补贴对象:购买主城区(东至东峰村和东南涧,西至松源村,南至林屯村,北至熊山)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
凡购买规定区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每套补贴金额为成交价格的 2% ,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 万元;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兼购同住宅小区车位的,另外给予每个车位 1000 元的购置补贴。
县财政提供用于奖励补贴的封顶资金 1500 万元,按申请时间顺序在执行期限内补完为止。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南房金管〔 2022 〕 22 号)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一)取消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个人账户应保留最近 12 个月归集额的规定;(二)购买新建我县普通商品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 40% 下调为 30% 。
三、适度延长开竣工时限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原定时间开竣工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因受疫情影响的,可以在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基础上相应顺延,增加 3 个月的免责期。
四、降低房企重点监管资金沉淀压力
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对无预售资金监管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将重点监管资金支取比例在原支取节点基础上上浮 15% ,但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的支取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支取比例不得高于 90% ;房地产企业也可凭银行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重点预售监管资金。
五、鼓励企业制定多元化销售政策
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环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针对以下购房群体将原政策规定的预售备案价格向下浮动不超过 8% 调整为向下浮动不超过 10% 进行销售:本县乡镇进城村民、专技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被征收(土地、房产)人、改善型购房人、退役军人(含军转人员)、残疾人、从事茶旅、康养、科技文卫、以及非本县户籍人员等合理性购房。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有未尽事宜由县住建局解释。
附件: 1. 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 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3. 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 1
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享受购房补贴对象:购买主城区(东至东峰村和东南涧,西至松源村,南至林屯村,北靠熊山)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
购房时间节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且签约、备案时间在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符合上述购房补贴对象和条件的购房人:
1. 每套补贴金额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格的 2% ,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2. 购房人购买政和县新建商品住房兼购同住宅小区车位的,另外给予每个车位 1000 元的购置补贴。
同一房源只能申请一次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提供,总量为人民币 1500 万元,按申请时间顺序在执行期限内补完为止。
购房补贴的受理单位为县房产交易管理所 , 购房补贴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购房补贴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经县房产交易管理所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 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 / 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3. 申请人以填写申请表方式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4.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原件和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各一份。
1. 审批流程。 县房产交易管理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办结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车位证明等情况审核确认;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核算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在《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或《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财政补贴申请表》中予以确认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 . 补贴发放。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相关部门对《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或《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财政补贴申请表》予以确认签字盖章后,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县房产交易管理所再将资金拨付到购房申请人账户。
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 商品住房 ” ,为县内 144 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
2. 申请人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并提请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网签的商品住房、因司法等原因撤销网签备案后再销售的,购房人不享受购房补贴。
4. 若申请人在购房补贴申请后因司法等原因退房的,已领取购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先退回购房补贴资金,再办理退房手续;还未领取购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向县房产交易管理所书面申请停止办理购房补贴,否则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5. 为避免重复申请购房补贴,县房产交易管理所在初审时,通过购房补贴资金管理模块记载该房号的补贴资金申请信息。附件 2
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附件 3
政和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财政补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