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财政局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第三产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田财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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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田 县 财 政 局

文件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田财规〔2022〕1 号

大田县财政局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第三产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第三产业发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田政文〔2012〕56 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4〕106 号)要求,现将《第三产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财政局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4 月22 日

大田县第三产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县第三产业发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田政文〔2012〕56 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4〕106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田县第三产业资金(以下简称“三产资金”),由大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引导我县第三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三产资金的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县服务业发展要求,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三产资金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三产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企业(项目)补助,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制造业主辅分离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新兴服务业态扶持和奖励等。

第四条 三产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符合我县发展要求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包括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电子商务、创意设计、文化体育、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2、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

3、策划生成重大服务业项目推出招商引资,对其前期考察、调研、运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4、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三产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大田县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与管理体系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项目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在近两年无违反财经纪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三产资金按照“行业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行业管理部门及发改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各自行业领域三产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要求开展资金使用和日常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发改部门负责收集各行业管理部门三产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全县三产资金使用计划并报政府研究。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三产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三产资金的拨付,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三产资金申报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县发改局汇总,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全县年度三产资金初步建议,报县政府常委会研究确定。

1、提出计划。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 月前提出年度三产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发改局汇总。

2、审核把关。县发改局收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三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汇总整理,并与县财政局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全县年度三产资金使用计划初步建议,报县政府研究。

3、研究审定。县政府常委会研究确定年度三产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年度三产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三产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三产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做好项目验收。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修订完善三产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三产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十条 相关单位和企业(项目)业主应将三产资金用于企业(项目)发展,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并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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