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规〔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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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岚综管规〔2022〕6 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2 年实验区管委会第9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2 年4 月20 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企业

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省“十四五”直接融资跨越发展专项行动,全面实施全省企业上市“麒麟计划”,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实验区企业充分运用资本市场资源,加快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1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0〕3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深入挖掘上市后备资源,优选一批符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方向、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根据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及新三板、海交中心挂牌等不同条件,分类筛选上市后备企业并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建立扶持企业奖补政策

对列入年度省、区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给予股改、挂牌、上市等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全区每年度该项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 万元。

(一)股改奖补

对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后备企业,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

(二)挂牌奖补

1.新三板挂牌奖励。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分别给予6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后备企业从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给予差额奖励40 万元,总计奖励100 万元。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后备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新增挂牌并完成股权登记托管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3.异地迁入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异地迁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后,首个会计年度符合新三板相应板块挂牌财务指标条件的,可参照新三板挂牌奖励给予支持。享受该项奖励的企业应承诺未在其他地方享受过相应奖励。

(三)上市奖补

1.辅导备案奖励。后备企业经福建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50 万元奖励。

2.上市申报奖励。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受理的,给予100 万元奖励。

3.境内上市奖励。后备企业实现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600 万元奖励。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400 万元奖励;北交所上市公司成功转板的,可按照相应奖励给予差额补助。

4.境外上市奖励。后备企业实现在纽约、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5.投资规模奖励。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上市且募集的资金在实验区形成实际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投资金额在10 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投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奖励150 万元;投资金额在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奖励100 万元;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奖励50 万元;投资金额在20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区内如有其他同类型政策奖励,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6.异地迁入奖励。对异地迁入的上市公司,或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迁至实验区的,参照境内外首发上市,享受相应上市奖励。享受该项奖励的企业应承诺未在其他地方享受过相应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后备企业的认定和本措施奖励资金兑现程序由区财政金融局制定具体申报指南。

(二)适用本措施的企业需在实验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在实验区依规纳统、依法纳税,在实验区内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须承诺十年内不得迁离实验区,企业若因自身原因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迁出实验区的,需将已经兑现的奖励资金全额退还。

(四)企业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相应奖励和不涉及实验区区级财政承担的省级政策奖励。省、区两级政策重叠的,涉及实验区区级财政承担的政策奖励,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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